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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加强农险惠农力度 或取消绝对免赔

2015年03月04日15:56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3月4日电(张文婷)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强。近日,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取消理赔时的绝对免赔条款,保护投保农户利益。

现行的农业保险条款基本框架系2007年试点之初制定,在农业保险起步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原有条款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为此,《通知》在对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方面进行重大改革创新。

在扩大保险责任方面,强调保险责任应涵盖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并明确将地震和旱灾列为必保的保险责任;

在提高保障程度方面,明确提出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

《通知》还指出,取消理赔时的绝对免赔条款,保护投保农户利益;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在提高理赔比例方面,《通知》明确三大口粮作物全损时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对于绝产标准,《通知》指出,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保险责任窄、保障程度低、理赔条件严苛等已成为地方政府和农户反映的焦点问题,影响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功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对此,《通知》立足新时期“三农”风险需求,对社会各界呼声最高、需求最为强烈的问题与要素提出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条款开发总体要求。规定条款拟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开发程序,强调保险机构条款拟订时应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要求。二是明确条款核心要素要求。《通知》从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设置、种植业不同阶段赔偿标准、种植业绝产标准、养殖业无害化处理等六方面,对条款核心要素提出要求。三是重申禁止性要求。包括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损害农户利益的约定等。

数据显示,2014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25.7亿元,同比增长6.2%;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增长15.71%;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5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1.6%,其中小麦、玉米、水稻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分别达49.3%、69.5%和68.7%。

(责编:张文婷、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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