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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被法律賦予“后悔權” 不滿意可7日內退貨

廖愛玲 王姝

2013年04月24日08:1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昨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昨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新京報訊 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后悔權”,沖動網購后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買汽車、電腦、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現問題,擬由經營者舉証“自証清白”。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

  昨天,實行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迎來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首次提交審議。

  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通過,並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被視為消費者的維權武器和法律“保護傘”。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表示,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中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適時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李適時介紹,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和基礎。草案從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完善“三包”規定、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此次《消法》盼來了第一次修訂。據悉,懲罰性責任如何規定、是否允許消費者反悔、《消法》適用范圍要不要擴大等,都是修法集中爭議的焦點。

  ■ 修法大事記

  ● 1993年

  制定消法

  中國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首先確立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平等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1994年施行。醫療糾紛、住房糾紛等未納入適用范圍。

  ● 2009年

  啟動修訂

  國家工商總局已牽頭啟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工作。

  ● 2010年

  草案送審

  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 2012年3月

  建議修改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121名代表提出4件議案,建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2012年11月

  列入規劃

  修訂《消法》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 2013年4月

  首次審議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 焦點解讀

  遠程購物 網購擬增設“后悔權”

  【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現行消法】沒有相關規定。

  【專家解讀】參與《消法》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說,近年來網絡購物和電視購物非常發達,在這些新型購物領域投訴居高不下,由於不易辨別商品真實性,經常會有商家忽悠消費者,讓消費者沖動購物簽約。要不要賦予消費者一定的“后悔權”,是修法中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經營者反對的多,尤其是房地產商、汽車銷售商激烈反對,但專家學者普遍贊成把“反悔權”寫入《消法》。

  此次草案中已經增設了“后悔權”(也稱“冷靜期”),相當於無因退貨。但全面的反悔權並不合適,為了防止被一些消費者濫用,對其設置了7天的期限,並且限定“后悔權”適用在網上購物、電視、電話、郵購等非現場購物的消費交易領域。而大宗商品、不動產、鮮活水產、食品等不宜退貨的商品,並不適用“反悔權”。

  不過劉俊海還是認為,應該擴大“后悔權”的適用范圍,比如買商品房、汽車等,“買個房子對消費者來說太重要了”。

  消費欺詐 懲罰性賠償擬增至3倍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

  【現行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專家解讀】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律師說,現行《消法》規定欺詐行為須加倍賠償(即1+1賠償),也就是“假一賠二”,這在當時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也衍生出了一個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群體。但這一條款顯然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一些商品價值很低,加倍賠償並不足以震懾違法者。

  此次修訂把這一懲罰性條款擬調整為“1+2”賠償,並擬設立一個500元的賠償數額下限,消費者維權中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更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加大商家的違法成本。不過有些遺憾的是,對企業影響最大的“懲罰性賠償上不封頂”並沒能進入此次修訂草案,只是將原有賠償上限由雙倍調高至3倍封頂。

  信息保護 消費者隱私權納入保護

  【草案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並確保信息安全。

  【現行消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9項權利,但沒有隱私權等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專家解讀】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楊立新指出,這幾年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尤為典型,垃圾短信、垃圾郵件是“頑疾”,更嚴重的是出現盜刷信用卡等直接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現象。

  草案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納入,增加消費者肖像、姓名、隱私等個人信息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這是一大亮點。

  楊立新說,現行《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9項權利,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網絡經濟的出現,9項權利已遠遠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最突出的就是隱私權,擅自泄露個人信息的現象屢屢出現,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生活。

  修正案還擬規定,經營者未經同意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困擾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問題有望得到規范。

  公益訴訟 消協可替消費者打官司

  【草案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行消法】並未賦予消協組織公益訴訟的職能和權利。

  【專家解讀】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說,當前存在消費者維權收益與維權成本之間的嚴重失衡,很多群體事件,也得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訴訟,實際維權取証很難。

  此次增加引入消費者組織的公益訴訟制,這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在消費者保護領域的延伸與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要保護弱勢群體,也要捍衛公共利益,充實了消協的維權職責,讓消協有了一定話語權。今后,消費者再遇到類似“三鹿奶粉”、“蘇丹紅”的受害面大、問題嚴重的群體事件,不用自己打官司,而是把一些侵權事實與証據提供給消協組織,由消協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替他們打官司,免去消費者自己維權的奔波之苦,這可以徹底解決消費者“為了追回一隻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的維權成本過高的老大難問題。

  ■ 消法修正案焦點解讀  “三包”天數

  “三包”不再局限7天內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現行消法】沒有規定“三包”的天數。

  【專家解讀】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此次草案中對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進行了強化,這次草案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自收貨之日起7天內,消費者仍可以不符合質量要求解除合同,實際上擴大了退換的條件。他同時建議,草案應明確退換貨時產生其他費用,由經營者承擔等。

  舉証責任

  購車糾紛經營者舉証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証責任。

  【現行消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証”,消費者投訴,由消費者舉証。

  【專家解讀】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舉証難、鑒定費高、關鍵証據收集不到,是過去消費者在維權中遇到的一個主要問題,不僅造成消費者維權成本提高,也容易最終放棄維權。此次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証責任,規定在購買機動車、家電等商品和裝修等服務中遇到問題,實行舉証責任倒置,消費者主張進行投訴后,就要由經營者舉証來“自証清白”,否則就得對消費者承擔責任,避免消費者鑒定難、成本高的問題。

  虛假廣告

  發虛假廣告也須擔責

  【草案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專家建議

  住房教育醫療消費應納入《消法》保護

  現行《消法》第2條規定,受保護的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但《消法》20年前起草時,那時醫療、教育、住房等還是一種社會福利。

  而現在已經有了商品房,汽車也普及,醫療糾紛、各種精神消費增多,如何解決這些領域中的消費糾紛,《消法》並沒有明確給出答案。

  在昨天提交的草案中,這一條並沒有修改。但參與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指出,買商品房、汽車等還被當作奢侈消費,而不是生活所需,在一些地方法院判決時不能適用《消法》,這是不合適的。因此應該明確並擴大《消法》的適用范圍,隻要是消費活動都應該納入,不僅是生存型消費,買藥看病、上培訓班、買商品房等物質型消費、精神型消費、發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也都應納入進來,適用《消法》,讓汽車、住房等消費煩惱,都能借助《消法》“兜底解決”。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也認為,如果消法修訂中不對這一條修改,也應該在今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本組稿件採寫/新京報記者 廖愛玲 王姝

  (原標題:網購商品不滿意7日內可退貨)

(責編:李棟、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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