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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白銀交易騙局 監管缺失致亂象叢生

2015年03月20日00:39    來源:北京商報    手機看新聞

  現貨白銀投資行業暗箱操作欺騙投資者現象十分嚴重。在監管未明確之前,受害者經常處於投訴無門的狀況,不過日前一則白銀炒家魏女士(化名)利用法律武器維權成功的案例給所有受害投資者帶來了一絲希望。據北京商報記者獨家獲悉,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日前已率先對“現貨白銀”交易案件做出全國首例實體判決,還首次在同類案件中厘清了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的認定標准,欺詐魏女士的某投資公司全額返還了魏女士的48萬余元本金。

  事件回顧

  魏女士被騙虧損48萬余元

  來自東北的魏女士日前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其已通過北京法院從某從事“現貨白銀”交易的平台公司處討回了虧損的投資本金48萬余元。

  魏女士向北京商報記者敘述了其被投資公司欺詐的整個過程。2013年8月,某投資公司業務員通過欺詐和虛假宣傳誘騙魏女士開戶投資現貨白銀,開戶時,雙方之間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僅在提供身份証和銀行卡后便開通了交易賬號,通過某投資公司提供的電子盤軟件進行杠杆交易。然而,這種電子盤軟件成為了投資公司欺騙投資者的一個有力“工具”。

  “因為某投資公司通過交易軟件非法操控價格,導致在半年時間裡我所投資的48萬余元資金全部虧損。”魏女士說道。2014年5月,魏女士將該投資公司告上了法庭,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該投資公司與魏女士進行的貴金屬杠杆交易為非法無效交易,投資公司必須返還魏女士虧損的48萬余元投資本金。

  行業現狀

  監管缺失致亂象叢生

  魏女士被騙的經歷並非個例,在去年央視“3·15”晚會曝光部分現貨白銀投資平台可以私自操控價格致使投資者虧損后,維權的投資者如雨后春筍般浮現出來。

  去年3月20日,北京商報記者曾報道過一則維權者聚集維權的事件,當時來自全國各地的維權者聚集在天津某貴金屬公司上海分公司大樓,拉起橫幅維權。維權牽頭人錢先生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他當時聯絡到80多名該公司受害者,這些投資者的虧損金額從5萬-60萬元不等,總計虧損超過200萬元,但這一事件最終不了了之。至今,仍有許多被騙的投資者通過各種渠道進行維權活動,但效果並不明顯。

  分析人士表示,現貨白銀行業因為門檻低,監管不明確,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業內亂象叢生。

  據不完全統計,當前中國有從事類似現貨白銀交易的公司約1000家,國家雖然多次發文清理整頓,但此類交易公司卻越整越多。案件代理律師王德怡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所有現貨白銀類交易的結構往往十分類似,交易所(交易中心)私自採購電子盤軟件,通過招收會員,會員再招收代理商、加盟商、居間商,通過網絡、電話、上門、實體店等多種方式,以有老師指導等為誘餌,騙取投資者開設買賣賬號並存入保証金后,再通過交易軟件暗設的后門任意操控行情,使投資者賬號爆倉,從而達到侵吞他人資金的目的。

  法院判決

  首次明確非法期貨認定標准

  多位被騙投資者在維權過程中發現,因為現貨白銀行業交易性質不明確,找監管層投訴基本無望,而一些地方法院也很難進行專業判決。

  “因為現貨白銀行業監管混亂,交易性質是現貨交易還是期貨交易在法律上並不明確,這也成為投資者維權的一大阻礙。”一位資深金融律師向北京商報記者說道。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首次明確了非法期貨的認定標准。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應當從兩方面來進行判斷是否構成期貨交易。一是形式上是否構成期貨交易,形式的判斷要素包括:標准化合約、公開交易、集中交易、未來交付、以保証金做擔保、以對沖方式完成交易則為期貨交易。二是實質上是否構成期貨交易,實質上的判斷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並非轉移商品所有權,而是期望在價格波動中賺取差額利潤﹔交易功能並非促進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發現價格和投資管理。一項交易行為如果同時符合前述形式和實質上的要素,即可認定為期貨交易。

  王德怡表示,這個案件對同類現貨白銀案件的審判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首先,關於現貨白銀交易是否為期貨交易並不需要以行政機關的認定為前提,人民法院有權自行認定﹔其次,海澱法院首次在同類案件中明確了非法期貨的認定標准。認定是否為期貨並不是看該交易中是否使用了“現貨”之名,而是看是否採取了“期貨”之實﹔最后,法院所確定的規則不僅適用於“現貨白銀”,也適用於“現貨石油”、“現貨再生銅”等類似的杠杆交易。一言以蔽之,除四大合法期貨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外,當前市面上凡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的、存在數倍杠杆的賣空和買空交易均系騙局,投資者均有權索回本金損失。

  律師說法

  如何依法理性維權

  如何才能有效地通過民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少分析人士表示,部分投資者維權艱難,既有當前法制環境的原因,也有投資者個人的原因。

  王德怡詳解投資者常見的四個誤區。

  首先,投資者被騙后最先去找業務員、居間商或代理商,最后才想著找交易平台,還經常被這些部門踢皮球,其實交易平台才是罪魁禍首。

  其次,取証時抓不住重點和關鍵。提醒各位投資者注意的是,轉賬明細可以去銀行打印,要及時下載交易數據(包括交易記錄、出入金記錄、平倉記錄)等,而那些聊天記錄、電話記錄對民事案件來說則是根本不需要的。

  再次,猶豫觀望。這類交易平台生命周期往往短暫,一些平台老板打一槍換一地,採取法律措施太遲會錯失時機。

  最后,採取一些過激的、非正常手段維權(例如跳樓、自殺、暴力、謾罵等),這樣不僅達不到目的,還在客觀上擾亂了社會秩序。

  “在國家出台制度性、根本性的解決方案之前,司法途徑畢竟提供了一條可供選擇的維權道路。” 王德怡強調道。

  北京商報記者 劉澤先 岳品瑜/文 賈叢叢/制圖

  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書摘要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僅為限定交易場所、實現市場管理的需要而設置,同時為規范期貨交易本身、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經營而設置。期貨交易相較於一般現貨買賣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如期貨交易可以無限制地在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中進行,可能導致因缺少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范,市場價格被操縱,引發市場秩序混亂和巨大的市場風險。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因不受監管,無法實現客戶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面臨資金被挪用、自己承擔風險頭寸、對手欺詐交易等巨大風險,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基於此,非法期貨交易應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返還。

(責編:李棟、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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