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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藏三大陷阱 銀行理財產品披露存明顯不足

黃安琪

2015年07月24日08:26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潛藏三大陷阱 銀行理財產品披露存明顯不足

股市跌宕起伏,不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金融消費者將錢轉投向“相對靠譜”的銀行理財產品,自以為是進了“旱澇保收”的保險箱。

但《經濟參考報》記者近來調查發現,銀行理財“竹籃打水一場空”的事件時有發生。信息不對稱、違規操作、“龐氏騙局”已成為隱藏在銀行理財領域的三大陷阱。在金融理財產品結構日益復雜的情況下,理財產品投資進展披露也在深度、廣度、跨度上存明顯不足。

“理財產品”成了基金

消費者陷巨虧維權艱難

近日,某銀行上海真新支行的不少金融消費者反映,2013年9、10月間在這家網點理財經理的推薦下購買了一款收益率高達11%的“理財產品”,利息按季度支付,但從2014年9月起,利息就沒有到賬,產品到期后被告知本金也全沒了,不少人損失達幾百萬。

上海市民俞女士就是其中之一。據俞女士介紹,2013年10月21日,她在該銀行上海真新支行簽約,購買了一款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1%的“理財產品”。該產品為100萬元起售,由於是俞女士相識十多年的銀行理財經理朱某推薦的,俞女士毫不猶豫地投了200萬元,“她告訴我,針對VIP客戶,保証保本保息。隨后,我在銀行大廳裡進行的網銀轉賬。”俞女士回憶說。

但記者卻發現,該網銀轉賬憑証顯示收款方為上海某投資管理中心,合同上的落款蓋的也是該投資管理中心的章。事實上,不少投資者在簽署合同時並沒有留意這份合同並非出自銀行。

根據賬戶倒查,這些消費者實際購買的是一家基金公司銷售的產品。這款有限合伙產品主要投向江西九江的一處房地產項目,項目從去年下半年起就開始爛尾,目前開發商已經撤走,基金公司正在聯系其他接盤方。

對此,涉事銀行表示,這款產品與其無關,稱“並非銀行的理財產品也不是銀行的代銷產品”。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義廣接受採訪時表示:“合同上沒有銀行署名,從表面來看,銀行似乎跟此事無關。但假如沒有銀行內部人員默許或‘幫忙’牽線,要想在管理嚴格的銀行網點內,堂而皇之推銷理財產品,甚至拉客戶簽約,真有那麼容易嗎?近年來,受佣金回扣誘惑,一線銀行客戶經理做‘私單’已不是個別現象,之前銀監會還專門開展過大面積排查,但因事后舉証困難,最后隻有極少數投資者能維權成功。”

信息不對稱、違規操作、

“龐氏騙局”成三大陷阱

記者採訪發現,在繁榮發展的銀行理財市場背后,存在不少鑽法律空子、甚至違法的行為。概括起來,信息不對稱、違規操作、“龐氏騙局”已成為隱藏在銀行理財領域的三大陷阱。

陷阱一,部分從業人員違法操作。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閆彥明表示,近年來,頻繁出現一些商業銀行的基層行私自銷售未與銀行簽約產品的違規現象。如從2011年起,某銀行鄭州黃河路支行的一位前副行長等人以超過銀行同期利率數十倍的高額回報,向多位銀行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數千萬元,再將吸納到的資金通過“發放高利貸”牟利,但由於資金鏈斷裂而“東窗事發”。至2013年4月,約有110多名銀行客戶的4000萬元無法追回。閆彥明表示,銀行工作人員打著理財產品的幌子,聲稱將把籌集到的資金投向企業貨款、匯票等領域,甚至保証該“理財項目”的安全性和高收益性,這對廣大投資者而言極具迷惑性,這也反映出銀行機構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

陷阱二,利用信息不對稱“欺瞞客戶”。如2014年,某銀行一款“養老金橙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因預期年化收益率宣稱為5.7%至6.8%而受到客戶熱捧。但實際上,該產品並非銀行理財產品,而是保險理財產品﹔但該銀行不僅沒有揭示該信息,在銷售過程中,部分銷售人員更將其解釋為“某銀行理財產品”。另外,還有部分銀行機構將理財產品包裝成風險低、回報高的銀行存款替代品,而掩蓋其作為投資產品的風險性﹔還有部分銀行機構利用信息優勢制造霸王條款,提出浮動收益產品“超過預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作為銀行的管理費用”。

陷阱三,“龐氏騙局”。有專家表示,廣義而言,不少理財產品都屬於“影子銀行”范躊,而在監管不足的環境下,眾多金融機構實際上都參與了“龐氏騙局”的制造——俗語講,就是“拆東牆補西牆”與“空手套白狼”。閆彥明稱,在操作中,銀行往往將各類理財產品的資金放到一個資金池裡,而非為每一款理財產品單獨設賬。利用不同“資金池”的期間錯位,會形成一個日趨增大的穩定“資金池”,銀行則可利用“發新償舊”機制來靈活運作該資金。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將會給投資者帶來較大的風險,而這類風險是隱性的。

理財產品結構復雜正加大投資風險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2010-2014年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顯示,金融理財產品結構復雜正加大投資風險。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尤其是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具有結構復雜、高度虛擬化和衍生化的特點。作為主導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在傳統的固定收益計劃中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與境外市場信用、匯率、利率、股票或指數、甚至商品(黃金、石油)等連接標的資產價格波動相挂鉤。這類產品雖可能提升收益水平,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增強了交易結果的波動性,使缺乏投資經驗的國內投資者面臨較大的虧損風險。

比如,在周某訴某外資銀行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銀行發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投資的是香港股票挂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發行人是某銀行倫敦分行,境外托管人是某美資銀行,並與4隻香港股票挂鉤。后周某遭遇投資虧損,認為銀行先以高額收益進行誘導,后亦未審慎理財,遂起訴要求銀行還本付息。

在金融理財產品結構日益復雜的情況下,理財產品投資進展披露卻存在三大不足。案件承辦法官表示,首先是信息披露的深度不足。某些銀行在銷售新型金融衍生產品時,未向客戶完全、詳細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標的、投資比例、產品費用等重要信息,也未及時披露對投資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比如,在許某訴某外資銀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許某購買了厄瓜多爾國債后,銀行多次向許某提供錯誤價格並借機高買低賣,在厄瓜多爾政府違約前夕,該國債價格劇跌,銀行又勸說許某以低於贖回價的價格進行拋售,致許某遭受巨大損失。后許某得知厄瓜多爾政府多年前就曾發生國債違約,而銀行卻從未告知相關風險。

其次是信息披露的廣度不足。如在某“漲跌雙贏”合約理財產品中,銀行僅對“當前匯率±0.1”下0.05%至5%的收益率做了圖解說明,而未標明更大匯率變化下收益為零的情況。

此外,信息披露的跨度不足。某些挂鉤國際金融市場的銀行理財產品時刻處於變動中,具有類股票產品的性質,而股票除了年報、半年報、季報等定時信息披露外,還有不定時的重大事項披露,覆蓋了股票發展的全過程,理財產品則缺乏相應的時間跨度。

加快推動金融監管制度完善

記者採訪發現,由於我國的理財產品種類繁多,涉及的金融行業、准金融行業也比較多,而現行法律體系在金融創新面前顯得非常薄弱,這就需要加快推動金融監管制度完善,同時提高法律法規頒布的及時性。

閆彥明認為,從理財產品的監管現狀來看,呈現“板塊化”、“碎片化”問題,即“一行三會”和外匯管理局的監管實行分業監管,不利於從全局角度對理財產品市場的規范性作出規定﹔各部門出台的規章條款也呈現碎片化,難以成體系。

綜合業內專家意見,目前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的,一是由各監管部門推出具有系統約束性的《理財產品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准則》《理財產品合同規范》等相關文件,為市場的規范發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由監管部門牽頭建立完善理財產品數據統計制度,動態掌握各類理財產品的信息,並及時發現、處置問題﹔三是加快研究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除非有國務院的特批。但銀行機構可以通過表外的“資金池”變相操作,如何通過法津制度確保銀行機構建立理財產品風險隔離機制,需要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

此外,閆彥明呼吁應借鑒美、歐國家經驗,加強投資者保護,探索建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對違規機構施以嚴厲處罰、建立受害投資者補償基金等等舉措。比如美國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A),將分散於各部門機構手中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權加以統一,其宗旨是幫助消費者獲取簡潔清晰的信息,幫助建立面向消費者的公平、有效及富有創新性的金融服務市場,以及提升消費者獲取金融服務的能力。

而作為金融消費者,專家提醒,應樹立正確的風險收益觀,轉變銀行理財產品“無風險高收益”的錯誤觀念,購買符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理財產品。對以銀行理財產品為名誤導銷售的保險產品或其他違規產品,消費者亦應仔細辨別,一切條款以書面合同為准。(黃安琪)

(責編:羅知之、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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