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昨日,银监会、财政部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指出,此保障基金更多的是为了防范信托公司破产、关闭对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系统带来的冲击,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却未必意味着“刚性兑付”的进一步加强。
广州日报讯 (记者周宇宁)根据该《办法》,基金的筹集主要来自以下三部分,一是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二是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三是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其中,对于资金信托而言,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加大运营压力
所谓保障基金是指“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有信托公司人士指出,在计提的基础上进一步缴纳保障基金,会进一步占用信托公司的流动资金,加大了其运营成本压力。
此外,业内人士称,《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此前“99号文”提出的“要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未来信托产品发生风险时,若信托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将不必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同时,银监会相关人士也明确提出,基金的使用需“坚持市场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
关注点1: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关注点2: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的情形: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