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行社给她一系列的赔偿之后,李女士发现她享受的价格仍然比其他团员要高出1000块钱,所以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是欺诈,思敏刚才认为这样的判断稍显有一点点过,我也特别想问一下胡钢律师,李女士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欺诈,您怎么来看?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国家对旅游市场非常重视,对于旅行社的监管也非常细致。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旅行社的业务要经过行政许可,交纳质量保证金,同时还有日常监管,包括年检等。具体到本案来说,胡钢认为,李女士的遭遇既坎坷又值得同情,同时折射了旅游市场的某些混乱。
胡钢说,比如李女士在第一次和北青国旅的交涉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而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给予行政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关于旅游者未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第二是签订合同的内容。如果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进行约定的话,旅行社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涉嫌转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也规定得非常准确——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同样要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胡钢认为,李女士有一个做法非常值得大家借鉴,就是向旅游主管机关投诉。我国旅行社管理非常严密,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非常有效,李女士值得同情的经历必将得到旅游主管机关很好的处理。
李女士和旅行社之间出了一系列状况之后,旅行社都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而且李女士对于这些解决方案也都接受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旅行社还有没有责任呢?胡钢认为,合同的订立如果是没有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日常性的程序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如果双方在旅行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约定进行了调整,这也是完全可以的。同时,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1年4月20日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因为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形,旅行社应该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当全额退还。如果是出发当日才通知,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转团、拼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在出境游上,其实李女士碰到的问题非常常见,因为它会普遍发生在每一个个体身上,大家就会默认,甚至会无形当中成为行业的潜规则。如何这样的潜规则从这个行业当中消失,让出境游的市场更规范呢?胡钢表示,潜规则消失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同时也确实需要李女士这样的消费者来敢于维权,敢于质疑,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胡钢说,消费者可以去搜索这方面的信息,包括相关的维权案例。先小人后君子,出发之前就要有相关的了解。如果遇到不痛快之后,就应该要善于去取证。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签细了。如果这些都能够在合同中非常明晰的去约定,处理起来就非常简单,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透明的情况下,如果他这样约定,你可以不找这家,可以找另外一家,因为旅行社目前还是属于竞争比较充分的一个行业,不是垄断行业。
胡钢也表示,我们也要反对过度的维权。我主张一切都是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对民事纠纷来讲,就是以合同为准,对于消费者来讲,必须加倍重视合同,否则的话旅游就不是寻开心,就是添堵了。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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