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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快递业乱象:快件丢失只赔运费3倍【5】

2012年12月27日10:07    来源:中央电视台    手机看新闻

  四、霸王条款如何称霸?法律法规打开方便之门,新一轮法律修订亟待出台。

  浙江省工商局今年对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了调查,发现快递业的霸王条款数量最多,消费者的不满也最强烈。快件丢失赔偿低、货物损坏索赔难,消费者投诉无门,快递业的霸王条款又是如何形成的呢?邱宝昌表示:“这个最根本的原因快件企业他们的违法成本很低”。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邱宝昌告诉记者,目前快递行业就是按照《邮政法》的这一规定来制定赔偿标准的。在他看来,这条法规成为了快递企业的保护伞。邱宝昌说:“当时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呢,实际上我也参与了,当时我对这里面就是这种赔偿所过低,包括很有很多人都提出了强烈的置疑,就认为如果这样的一个标准的颁布和设施,可能会对快递行业会出现混乱。”作为代表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界人士,邱宝昌曾参与了2007年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的讨论。他说:“(当时)主导制定标准的人就感觉到,快递企业是收费很低,这个企业在发展,如果赔多了赔偿不起。”

  在当时,快递行业刚刚起步,基于希望快递企业发展的原因,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最终偏向了快递企业。但是在北京市律师中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峡看来,今天全国的快递行业日均业务量已经达到 1300万件, 市场规模排名全球第三位,当时的规则已经不适合再继续沿用。快递企业它是属于那种飞速发展的行业,一旦它坐拥成了可以拥有飞机、轮船,这种大型的运输设备的这种企业的时候,那一旦疏于管理,它就有可能很大的漏洞。

  不仅如此,多次受理过快递相关案件的高峡认为,快递企业并不属于邮政企业范畴,不应该拿《邮政法》做挡箭牌。由于消费者是寄件人,快递公司是承运人,双方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法》更应该发挥效用。高峡表示:“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实际上也是有一条很不错的规定的,它可以很有效地保护货主的这个权益,扩大这个承运人的责任,比如说合同法的第311条它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就是属于推定承运人的过失的。”但在现实中,《合同法》为什么没有用武之地呢?高峡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已有契约的情况下,契约就成为了最重要的判决标准。所有的这些条款都是他们在格式合同里面拟定好的/那么合同法你一个大的原则前提就是以双方的协议为主,如果双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这个协议就会被法院或者是裁机构认可,以这个协议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快递单据,在这些单据的背面就是各家快递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我们看到各家的内容和赔偿条款都不尽相同。比如仅对未保价物品赔偿标准这一项,顺丰赔偿标准是邮费的九倍;申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500元;圆通按照邮费的三倍进行赔偿;汇通则是赔偿五倍邮费。在高峡看来,无论怎样的赔偿标准,不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当然属于霸王条款。快递企业之所以引用这个条款就是因为它觉得这样的规定对自己很有利,所以它就选择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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