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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求黄金进出口管理意见 个人携200克以下免税

2013年10月01日11:0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0月1日电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稿中规定,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实行限额审批管理。

意见稿中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对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情况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为: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重量超过200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

 

    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促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jckbfyjx@pb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政编码:1008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30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进口或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通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责编:值班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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