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日电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稿中规定,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实行限额审批管理。
意见稿中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对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情况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为: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重量超过200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
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促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jckbfyjx@pb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政编码:1008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30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进口或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通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