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一位从事上市公司研究的律师表示,尽管通科技公司已经注销,而且东方通研发的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已经有大幅改善,但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所有权追诉期有很大的争议,这两个核心技术未来存在重大纠纷风险。上述律师表示,公司关于“朱律玮在通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说法,完全是将商业泄密风险转移给了朱律玮个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通”)日前刊登招股书,正式启动A股IPO进程。而已经招股的东方通,占其主营业务三成的两项核心技术存在重大纠纷隐患,与此同时,这家公司将商业泄密风险转移给了公司高管个人身上,着实令人不解。
虽然东方通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公司的核心技术TongLINK/Q和TongWeb不存在纠纷隐患,但有律师认为,由于这两项技术的所有权属于北京丰台高科技园区通科技公司(简称通科技公司),虽然通科技公司已经注销,但通科技公司其他股东对这两项核心技术仍有所有权,这两项核心技术未来存在重大纠纷隐患。
两核心技术存重大纠纷隐患
东方通的主营业务为中间件产品的研发、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公司的中间件产品主要包括应用服务器TongWeb、消息中间件TongLINK/Q、交易中间件TongEASY、应用集成中间件TongIntegrator、通用文件传输平台TongGTP等。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1年,公司的消息中间件TongLINK/Q和交易中间件TongEASY收入合计占公司产品收入中的比例分别为30%、31.21%、29.22%,为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经调查发现,东方通的TongLINK/Q和TongEASY,存在重大的纠纷隐患。
通科技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齐春,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系统集成以及相关技术服务。通科技公司成立时,张齐春出资比例为45%,其配偶朱德生出资比例为3%,合计48%,其余52%的出资为赵为、石维国、冯成、邵宏、王立新、郑刚六人所有。
一般情况下,张齐春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又是法人,应该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号召力。然而,在1997年上半年,也就是公司运营4年多的时间,张齐春提出的通科技公司重点发展中间件业务并逐步淘汰系统集成业务的建议,未得到通科技全体出资人的认可。于是,张齐春与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等11人,于1997年8月共同出资设立了东方通有限(东方通前身),专注中间产品研发和销售。
命运多舛,张齐春成立的新公司运营一年再出变故。
由于业务骨干离职,通科技公司在1998年下半年停止经营活动,并于1999年3月申请注册清算,在1999年6月11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值得注意的是,TongLINK/Q V1.0至TongLINK/Q V3.0,以及TongEASY V1.0和TongEASY V2.0都在通科技公司研发完成的,也就意味着所有权属于通科技公司。而TongLINK/Q和TongLINK/Q产品研发负责人张齐春和朱律玮等人在1997年创办东方通有限,在之前版本架构上重新开发了适用新平台产品,即从TongLINK/Q V3.5至TongLINK/Q V8.0,以及TongEASY V2.4至TongEASY V5.0都在东方通有限完成的。
保荐机构表示,经核查,东方通的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设计张齐春和朱律玮在通科技公司的职务成果,但是鉴于:通科技公司已经于1999年注销,该公司存续期间未对发行人使用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等事项提出任何要求;在通科技研发的TongLINK/Q V3.0和TongEASY V2.0版本可靠性、跨平台等性能方面仍与国外产品存在较大差距,无法满足金融、电信等领域的高性能要求,东方通有限设立后研发销售的TongLINK/Q V3.4和TongEASY V2.4支持Windows95/NT平台,扩展了多平台支持,多应用模式支持,相比较在通科技公司的研发有大幅改进和完善;1997年东方通有限设立时的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早已经不再销售,经过十余年的发展,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的框架和体系也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据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相关核心技术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
对此,北京某从事上市公司研究的律师表示,尽管通科技公司已经注销,而且东方通研发的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已经有大幅改善,但这也改变不了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开发的所有权属于通科技公司的事实。该律师表示,虽然通科技公司已经注销了,目前在知识产权所有权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追溯期,但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所有权追诉期有很大的争议,因此通科技公司其他原股东完全有权对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收回或对该使用权进行利益诉求。
上述律师进一步指出,由于通科技公司拥有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所有权,虽然通科技公司此前在其续存期间没对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等事项提出任何要求,不代表其现在没有权利对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等事项提出任何要求,这两个核心技术未来存在重大纠纷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通发行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涉及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除此之外,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专利著作权、核心技术均不涉及研发人员、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均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
上述律师指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上述表述深有含义,其表述的是“除了发行人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涉及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之外,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专利著作权、核心技术均不涉及研发人员、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均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也就意味着发行人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涉及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不排除未来有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的可能,投资者对这句话应该格外注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科技公司股东结构中,东方通董事长张齐春和配偶朱德生两者合计持有的股份也只有48%,并不能代表半数以上原股东的利益,因此其没有权利将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无偿转给东方通公司。
将泄密责任推卸给高管
在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技术方面,东方通将通科技公司技术泄密的风险推到了公司高管朱律玮的个人身上。
东方通在招股说明书中强调,通科技公司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研发工作的负责人为张齐春和朱律玮。1997年东方通有限成立时,朱律玮辞去在通科技公司所在职位,与张齐春等人一同创立了东方通有限,并统筹产品的研发。朱律玮在通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招股书显示,朱律玮先生,男,196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朱律玮先生1990年-1993年,任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助理工程师;1993年3月-1993年11月,任北京现代集成电子工程公司软件开发部项目经理; 1993年12月-1997年7月,任北京丰台高科技园区通科技公司TongEASY项目经理;1997年8月-2010年10月,历任北京东方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首席架构师、副总经理、董事。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兼职教授,并担任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为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持有公司发行前6.17%股份。
上述律师表示,公司关于“朱律玮在通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说法,完全是将商业泄密风险转移给了公司朱律玮个人,虽然朱律玮与通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但是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公司的高管和研发人员对公司的核心技术有保密的义务,保密协议只是让其保密义务更明确,在其离开公司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内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仍有法律效力。未来如果通科技公司其他股东对朱律玮提出泄密赔偿,则朱律玮也将面临赔偿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