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1年3月11日举行2011年第10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三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是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独家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三一电气对你公司增资300万股,占你公司注册资本的3.7%,为你公司第三大股东。2009年度和2010年度,你公司对三一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额分别为1474万元和10578万元,分别占你公司销售收入的8.55%和40.24%,连续两年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你公司对三一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额2010年度比2009年度增加9104万元,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增加8174万元。你公司2010年度其它产品的营业收入增长不明显,只有焊接机器人产品的销售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增长额为8758万元,并且全部来自于对三一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销售增长。你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对三一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你公司2010年度的成长性也明显依赖于三一集团及其关联方,这种增长的可持续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