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贺霞)今天,银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要求设在我国境内、资产规模高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目前符合这一资产要求的银行有44家。
《办法》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指标,还将现行的流动性风险指标区分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和用于分析、评估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工具。其中,合规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监测工具包括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流动性等不同维度的相关指标。
《办法》为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设定了过渡期,即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办法》共4章66条,4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流动性覆盖率的适用范围和过渡期安排等。4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方法、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以及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同时废止。
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既有一系列预期和超预期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场也出现了从流动性过剩到紧缺的迅速逆转。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