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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企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 仅27%烟民知可致中风

余瀛波

2014年02月26日08:4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烟企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 仅27%烟民知可致中风

  “烟草企业不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采取双重标准,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已经严重阻碍我国控烟工作进程,并侵害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今天,北京市消协公开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力度促进我国的控烟立法,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产品包装的“图片警示信息”,在烟草制品外包装印制与国际通用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信息,替代现有笼统、模糊的提示语。

  仅27%烟民知道吸烟可致中风

  有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吸烟人数近3亿,约有7.4亿不吸烟者正在遭受二手烟的危害,每年因吸烟死亡的人数逾100万。现有13至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吸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控烟形势依旧严峻。

  据了解,多数吸烟者知晓吸烟可以导致肺癌、肺气肿、早衰等疾病,但是只有约一半的吸烟者知道吸烟可以导致口腔癌和流产,只有27%的吸烟者知道吸烟可以导致中风,只有30%的吸烟者知道吸烟可以导致阳痿。但吸烟作为导致冠心病、中风等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却很少被公众认识到。

  烟企控烟向最低标准看齐

  据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内容的承诺,我国需要在2009年1月9日前更新境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但现实中,烟草企业并不积极履行公约的相关内容,在烟草包装上未尽到详尽警示义务,甚至于偷换概念模糊本应在烟草包装上明示的危害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国内的部分烟草企业宣称,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信息,会对其原有产品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国内的名胜古迹及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会与现实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但事实上,烟草企业在向国外一些控烟政策严厉的国家,出口其烟草制品,均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图片信息,已达到符合当地的法规政策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包装暗示尊贵助长奢靡之风

  该负责人表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准则》指出,“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这可以增加健康警语和信息引人注目的程度……防止包装转移对警语和信息的注意力”。

  而现实中,烟草企业却将烟草包装设计得极尽精美奢华,大多采用鲜艳的颜色增加对消费者的诱惑力,多采用喜庆、庄重的颜色,暗示产品的尊贵性和礼品性,一定程度在感官上刺激了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消费,变相助涨婚庆用烟、高价烟、礼品烟的消费行为。这与党中央提出的控烟政策及反对奢靡之风、反对浪费的精神也背道而驰。

  建议尽快修改香烟包装规定

  该负责人称,2013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此次通知的发布,彰显了我们党和政府控烟的坚定决心。

  为此,北京市消协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产品包装的“图片警示信息”,在烟草制品外包装印制与国际通用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信息,替代现有笼统、模糊的提示语;进一步明确警示语的比例范围,提高警示文字字号、增强警示文字的显著度,禁止企业偷换概念,减少警示语范围;简化烟草制品包装,减少产品的鲜艳色彩及华丽包装,降低产品的诱惑力,从源头削弱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需求和依。(余瀛波)

(责编:孙博洋、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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