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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林委員:提議設投資者保護機構 先行賠付股民損失

2013年03月09日11:11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    手機看新聞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証監局局長侯外林 (人民網記者 呂騫 攝)

2013年証監會系統代表委員人民網訪談現場,從左至右分別是:江蘇証監局局長王明偉,廣東証監局局長侯外林,人民網主持人王千原雪。(人民網記者 呂騫攝)

人民網北京3月9日電 (記者 呂騫 王千原雪)受人民網股票頻道邀請,今日上午10點,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証監局局長侯外林和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証監局局長王明偉做客人民網,就今年兩會他們提出的多項提案議案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並介紹廣東、江蘇兩省資本市場的最新情況。侯外林在訪談中表示,提議制定証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法,設立投資者保護機構,在証券期貨機構因破產清算等原因無法償付客戶資金時,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比例先行賠付后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

侯外林表示,在專業程度、信息獲取方面,個人投資與上市公司和証券期貨機構相比處於相對弱勢,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証券期貨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進行保護非常必要。

侯外林表示,具體來說,一是証券公司創新業務的開展需要特別加強投資者保護,防范欺詐和誤導客戶。二是投資者權益救濟的渠道不完善,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公開承諾,缺乏有效的民事責任追究和中小股東救濟渠道。中小股東因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以及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民事賠償的渠道還不順暢。三是現有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職責過於狹窄,或者法律授權的根據不足。証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具有較強的應急性,在法律層級上僅屬於部門規章,投保公司主要負責高風險証券公司風險處置及相關權的償付,缺乏常態性投資者保護職能。

侯外林認為,應賦予投資者保護機構四項職責:一是証券期貨機構因破產清算等原因無法償付客戶資金的,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比例先行賠付后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二是對於因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涉及眾多投資者利益的侵權案件,由保護機構提出公益訴訟,解決當前這類案件起訴難、舉証難、執行難等問題。三是保護機構可以通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股東身份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四是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等等。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保護機構履行職責的保障措施。

(責任編輯:呂騫、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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