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証監會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主任歐陽澤華(人民網記者 夏曉倫 攝)
人民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 楊波 王千原雪)今日下午,兩會期間的第五場証監系統代表委員記者見面會在証監會一樓舉行,全國人大代表、証監會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主任歐陽澤華在回答人民網股票頻道記者提問時表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的制定是為了適應公司監管的現實需要,條例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並購重組等四大方面的內容。
歐陽澤華表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的法律地位是承上啟下,以《公司法》和《証券法》作為它的上位法,啟下是証監會相關部門監管制度,現在正好有這樣一個空白。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需要用《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來統領整個上市公司監管體系的法規制度安排。
歐陽澤華還向記者介紹了《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証券法》中專門有一章專門提到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安排。在上市監管條例中對信息披露的方式、義務人、相關主體應該履行的責任在這方面對《証券法》進一步的具體化,這是條例的基本考慮。
二是公司治理,《公司法》中對公司治理的相關架構,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這樣一個表述,《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會將公司治理相關內容進一步具體化。除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相關制度安排之外,如何約束大股東的行為規范?這一點也是我們想借該條例能夠解決公司的獨立性問題。
三是並購重組方面。《証券法》中有一章涉及到了收購的表述,但沒有收購相關法規的進一步具體化,同時還涉及到重組方面的具體內容,包括交易類型、相關准入條件。《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會做進一步規定,以彌補現有規定的不足。現有的辦法是部門規章,其和條例相比,法律效力和法律成績不足,這也是最近十多年的監管實踐,想把它提煉成條例形成加以規范。
四是條例的基本法則,違反相關規定應該承擔的責任。這個法則的法律效力比証監會部門監管制度法律效力要高得多,體現証監會相關監管措施的有效性和維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