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真正市場化的路還很長
新股發行“停擺”七個多月后,証監會近日及時對外發布了《中國証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作為管理層促進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又一新舉措,雖然亮點很多,但還是引起了不少市場人士的爭議,並認為征求意見稿仍未解決根本。
就筆者看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尤其是股票發行審批制度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市場方方面面的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改革,引起爭議,十分正常。此次征求意見稿不缺亮點,但客觀上講,僅憑一次改革是不可能解決根本性的全局性問題的。畢竟政策要講連續性,改革要言漸進性。畢其功於一役,既不客觀,也不現實。
回望歷史,中國股市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的試驗中一路風雨走過來的。股市設立之初,既沒有諸如証券法、公司法等構成的法律環境,亦沒有監管體制及體系。中國証券市場20多年的發展,始終處於市場經濟的監管制度與內容和行政化的監管方法矛盾中運行的狀態。此次暫停IPO及之前的7次暫停,就是股票市場在新股發行制度運行方面,上述這對矛盾的一個縮影。因此,新股發行體制完全真正實現市場化還有很長而且很艱難的路要走。
如同中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一樣,中國股市的改革亦步入深水區和攻堅期。雖然新股發行體制完全市場化還有很長而且艱難的路要走,但IPO制度改革已是開弓沒有回頭箭。
雖然這次征求意見稿在厘清和理順新股發行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方面有所突破,但是仍然遠遠不夠。新股發行制度的真正市場化,必須的前提就是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並最終完成由當前的核准制到注冊制的過渡。隻有實施注冊制,市場開放了,市場化的程度自然水漲船高。在這個市場環境下,各種利益關系才能更好的理順,市場的約束機制才能強化,有利於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市場化的股市漲跌機制才得以培育與完善。反之,IPO發行不能市場化,定價就難以市場化,與之相對應的定價機制也隻能是非市場化:一二級市場理性的價格關系無法建立,二者價格的扭曲仍會非常嚴重。結果,暴漲暴跌的政策市仍會我行我素,怪圈循環。
新股發行制度的真正市場化,不僅需要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而且還需要法制大環境相匹配。可以說,公司IPO實質上體現的是一種公共財產利益關系。既然如此,它就必須在接受法律保護的同時,配以制約力量,必須體現出明確又嚴厲的刑事處罰規定。在這一方面,美國早已實施的旨在要求上市公司進行會計改革與保護投資者的法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已是榜樣,值得借鑒。
薩班斯法中最要害的有兩點,分別是302條款和404條款。前款主要是強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后款要求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內控體系。內控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像產品付款時間這樣的細節,而且對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該法案核心“嚴厲”在於,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必須對財報真實性宣誓。一旦不實,有可能將被處以10年或20年監禁的重刑——這和美國持槍搶劫的最高刑罰相同。
中國資本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市場的運行基礎和內外部環境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証券法》、《公司法》等的修訂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刑法》的修改,已是十分必要與迫切。因為其中許多不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需要的法律條文已成為制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障礙。
總之,新股發行體制真正市場化之路還有不少坎要邁。隻要市場化、法制化的改革取向不變,並堅持不懈地努力下去,這一天的來臨並不遙遠。或許到那時,IPO“堰塞湖”現象才會真正自生自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