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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案败诉 凸显相关司法解释缺失

任峰 涂铭

2012年12月20日20:54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长达近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20日宣判: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近年来股民维权败诉事件屡屡发生凸显了相关司法解释缺失,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唱双簧”。

  股民败诉 黄光裕无需赔偿

  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于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宣判。法院判决,原告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意味着黄光裕无需赔偿。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罚没人民币8亿元。随后,各种民事赔偿诉讼接踵而至。去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股民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于今年两次开庭审理。

  李某等人在诉状中称,黄光裕在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内幕消息公布前,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大量购入中关村股票并获益。李某认为,受到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他从2007年8月27日开始买卖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股票,截至2008年11月7日,李某共损失人民币约89.6万元。

  李某认为其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股票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相关法律规定,黄光裕理应给予其赔偿。

  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光裕、杜鹃在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内幕消息公布前,确实有内幕交易行为,应该赔偿其他投资者由此所导致的损失。但李某主张的交易佣金、印花税费用,系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非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所致的损失。

  此外,李某还主张了其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股票买卖损失。法院认为,该期间已经不是黄光裕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李某所主张的“由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股价变化,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损失的民事责任范围。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吕骞、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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