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王千原雪)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并将于2月7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办理私募基金备案。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经中央编办同意,中国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能。
据此,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要求。
据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呈现出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全口径登记备案,实行电子化报送以及鼓励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等特点。
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将暂缓登记。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收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