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控股股东涉虚假陈述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仪电集团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仪电集团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称,根据媒体公开信息,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已有6位投资者率先委托律师起诉仪电集团。这些案件于2014年1月21日经上海一中院和解结案,6位原告合计获赔近20万元,获赔比例分别是诉讼金额的100%、95%。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鑫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并且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权益受损投资者可维权
2013年10月11日,水井坊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年10月24日,公司又发布公告称,证监会下发《调查通知书》,内容涉及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2011年1月21日,水井坊公司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水井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相关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对水井坊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因水井坊此次被立案调查而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即可发起索赔。
至于哪些投资者符合具体的索赔条件,许峰律师称,根据《若干规定》及水井坊披露的相关信息,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0月10日之间买入水井坊股票,在2013年10月10日之后卖出公司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起此次索赔。
许峰律师特别提醒,此次索赔不需要卖出股票,建议投资者将交易记录提交律师后咨询相关事宜。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