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加快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我们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要求我们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对此,有必要确定一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进行试点,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就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国有股在融资过程中始终能够保有最大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第一,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重要国有传媒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不断深化,出版、发行、影视、演艺等行业经营性文化单位已经基本完成转企工作。转企是经营性文化单位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第一步,真正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还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重点新闻网站等国有传媒企业,担负着更多的舆论引导责任,必须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主管主办制度,坚持正确经营方向,依法掌握和行使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业务终审权、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就是确保党和政府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绝对控制力的有效方式。
第二,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做大做强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重要途径。由于文化单位自身的特点和传统体制的影响,国有传媒企业往往底子较薄、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较少,单凭自身积累很难迅速扩大规模实力,也无法满足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对资金、技术的需求,更难以与境外跨国媒体集团相抗衡。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能够扬长避短,既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又牢牢掌握国有资本主导权,真正推动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壮大,更好发挥其主流舆论影响力。
第三,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的积极尝试。以优先股为代表的特殊管理股制度,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00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和2006年英国新公司法,都允许实行“类别股份制度”,特定股东在股息、表决以及清算等方面享有特别权利。美国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和英国每日邮报、每日电讯报等上市报企,都采取了双重股权制度,防止恶意收购,避免股市短期波动对报业的过多影响,确保创办报企家族始终保有最大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保持自身办报特色。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从而对实施类别股份和特殊管理股制度,留有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