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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破解小微企业生存困局

朱宁宁

2014年04月13日08:36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修法破解小微企业生存困局

  近日,一项新举措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极大支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中小企业实体经济关乎整个社会的就业、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但现实情况是,占到我国企业总数的99.7%的中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仅为2.9年,每年有近100万家中小微企业倒闭,占全部中小微企业数量的2.38%。

  规模较小、融资困难、负担较重、对于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较弱等,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微企业发展引起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他们纷纷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招。

  出台优惠政策解决生存难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储亚平认为,国家应出台政策帮扶能够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小微企业发展,满足困难群众的就业需求,解决转型期困难群众的生存问题,从根本上维护转型期的社会和谐稳定。现在一些地方热衷于大招商、招大商,而对于发展小微企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有因地制宜,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才能较好解决民众就业问题。

  储亚平建议,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既要抓大,又要顾小的和谐发展经济社会理念。既要发展大型现代化企业强国,又要发展小微企业富民,要两手抓、两条腿走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次,要加强领导、加大帮扶力度。我国是全球第一人口大国,囿于历史原因,国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众多的城市与农村亟待就业的剩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能力较差。各级政府必须出台政策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制定合理的税赋,解决发展环境问题。

  规范民间融资解决融资难

  一直以来,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尽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仍然没得到根本解决。陆续有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导致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跑路事件被披露。

  “民间融资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犹如一把双刃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民建中央委员包瑞玲指出,必须着力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她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目前,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是我国民间金融面临的首要制约因素。大多数民间金融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

  “要赋予民间金融法律地位,将民间金融纳入合法化和规范化程序,选择性地使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和形式阳光化。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允许资本金、经营者资格等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民间金融机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转变为正规民间金融组织。”包瑞玲强调,同时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的改制,壮大正规民间金融力量,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其次,要创新金融体制,构建民间多渠道融资结构。鼓励国有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放贷。

  包瑞玲说,利率市场化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近两年民间借贷利率飙升表明利率的非市场化表面压低资金成本,实际上却扭曲地、结构性地加大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等的融资负担。因此,应该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完善法律程序解决破产难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州晚报雪君工作室主持人郑雪君在调研中发现,中小微企业生存难,破产更难。“绝大多数停产倒闭的中小微企业没有通过破产有序退出市场,一些企业的厂房、土地、设备、商标和营销网络等资源,因没有清算、重整而长期闲置浪费,更有一些企业家因不知破产而选择跑路甚至跳楼,引发群体性讨债、讨薪事件以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影响经济社会稳定。”郑雪君说。

  郑雪君认为,造成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停产多和案件少、破产少“两多两少”这一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简易程序。企业破产程序繁琐而冗长,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都要两三年,有的长达十几年。而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待清偿财产的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增加一分。在经济效益驱动下,许多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债务人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宣告破产或进行重整、和解。

  为此,郑雪君建议,首先健全破产专业化审判机制,下大力气推进破产法官队伍建设,改进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完善破产专业化审判机制。其次,修订企业破产法,消除破产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的制度障碍。参照国外立法例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简易程序,完善我国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和市场化退出机制。再次,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消除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外部障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刚刚起步,管理人数量少,知识结构单一,独立履职能力欠缺,严重制约中小微企业简易化破产的推进。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竞争性选拔,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快速发展,更好保障和满足破产审判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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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我国实有企业1437万户中大都是中小微企业,另有个体工商户4223万户。从工业看,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工业企业32.5万家、占97.3%,从业人员6100多万人、占66.1%,年主营业务收入54.6万亿元、占59.6%,税金1.95万亿元、占47.7%,利润3.39万亿元、占60.1%。

(责编:罗知之、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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