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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优先股

2014年04月18日16:10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 (李海霞)在18日下午举行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

《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发行程序、合格标准、监管要求、发展路线图等,精简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信息披露要求。

《意见》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同时,《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责编:李海霞、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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