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律制度基础
《纲要》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目前,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律制度领域,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基础。但是,与《纲要》的要求和实践的需要相比,还很不够,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改《证券法》、制订《期货法》,完善有关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诚信义务要求,补充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在法律上确立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制度,对诚信信息的记入、使用及相应的诚信激励、约束制度作出法律上的有效安排。
二是深入推进证券期货法律实施规范体系建设工作,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细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义务标准。
三是有针对性地完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与业务规则,充实、落实对会员和人员的诚信规范要求和诚信自律机制。
四是继续大力协调推动证券期货相关民事、刑事司法解释修改制定工作,将有关违法失信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五是各类市场机构作为诚信建设的基本主体,要建立健全机构自身内部诚信制度、机制,完善诚信规范要求、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进一步加大对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
《纲要》提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最基本的惩戒就是对违法失信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出发,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旗帜鲜明、迅速严厉地打击各类违法失信行为。重点是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欺诈客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中介机构严重失职等严重背信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也要严格落实《纲要》的要求,加强自律管理,对违反行业规则、业务规则的机构会员、个人会员或从业人员,按照情节轻重,依规给予自律处分。
但是,查处、惩戒不是唯一的手段,更不是目标、目的,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市场参与主体自觉、自主地守法诚信。特别是,发行人、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申请文件、披露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公开承诺要说到做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真正维护客户权益、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中介服务机构要有职业道德底线,严守执业准则,切实勤勉尽责;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履行自己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要依法、诚信投资交易,远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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