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2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提出的8項禁止性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超標准購買公務車輛、不得進行豪華裝飾或者改裝,不得豪華裝飾辦公場所,不得超標准報銷差旅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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