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榮重:我認為改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當務之急。立法應從個體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設計制度,從側重行政監管的固有模式上走出來,讓個體消費者取得法律賦予對經營者的制約抗衡權及平等地位。建立有效的消費者保護機制有利於促進商業環境的成熟,有利於提升企業競爭力。反之,整體商業環境也難以稱之為成熟、良好,消費也會受抑制。
可適當引入備付金制度
主持人:黃會長對這個問題怎麼看?
黃文杰:我之前聽說曾有業界人士建議出台配套的“備付金”制度,拿上一年度企業營業額的20%-30%做備付金,當遭遇此類糾紛的時候,可以用來賠付給消費者。我覺得這對於預付卡的風險監管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不過,我擔心這個制度會遭遇企業的反彈,畢竟20%-30%的比例不是個小數目,商家會考慮這樣做是否值得。
對此,我的建議是引入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企業規模和信用狀況進行相關風險指控。對於信用狀況相對差的中小企業可以適度上調備付金的比例,而對於知名度和信用度高的大型企業則可以適當降低,甚至為零。
退卡維權有五種解決途徑
主持人:對於上述提到的企業拒絕退卡或者變相設置退卡障礙的做法,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羅榮重:按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對此情況,有以下五種方式解決途徑: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提出仲裁、提起訴訟。
黃文杰:建議消費者辦理預付卡的時候,盡量選擇信用度高、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同時注意保留相關維權証據。一旦出現問題,不要忍氣吞聲,可以先嘗試硬性追討,不行的話再通過正當渠道來維權。
主持人:維權難的一個問題在於,很多發卡機構並不提供合同和發票等,這也給消費者維權帶來難度。對此您有何建議?
羅榮重:証據並不限於合同和發票,如果消費者有其他助於認定與經營者繼續性契約關系的証據,消費者也可依此維權。當然,合同和發票的証明力高,消費者要優先考慮取得該証據。最后建議消費者一定判斷商家誠信度再決定是否辦卡,並注意保存相關証據。
本期嘉賓
廣東流通業商會執行會長 黃文杰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羅榮重
本期主持人
記者 於冬雪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