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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賣腎買iphone案一審7人獲刑 判賠147萬元

劉志杰

2012年11月30日07:20    來源:湖南紅網    手機看新聞

少年賣腎買iphone案一審7人獲刑 判賠147萬元

  8月10日a6版

少年賣腎買iphone案一審7人獲刑 判賠1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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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賣腎買iphone案一審7人獲刑 判賠147萬元

  8月11日a6版本報關於“少年賣腎案”的

  他成天都把自己封閉在家裡,上網、玩游戲,不願意出去見人。

  ——小陽母親稱,孩子自暴自棄的傾向非常明顯,一直都沒有走出賣腎事件給他帶來的陰霾。家人最大的願望就是能給孩子找個值得信任的心理輔導機構,讓他盡快融入社會。

  [新聞背景]

  去年4月底,安徽少年小陽(化名)的右腎被摘除,隻剩下一個不健康的左腎,和術后留下的一條長約11厘米的傷疤。那一天,小陽還未滿17周歲。直到小陽的家人向郴州警方報案,一個黑中介、黑醫生的地下器官買賣鏈條才浮出水面。

  今年8月9日,9名被告人因故意傷害罪被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此案在北湖區法院一審開庭。。

  本報記者劉志杰 通訊員賀翠花 郴州報道

  11月29日,“少年賣腎”案在郴州北湖區法院一審宣判,“黑中介”何偉、尹申分別獲刑5年和4年,另有5人被判處緩刑,2人免予刑事處罰。

  案件審理過程中,何偉等9名被告人和兩家相關單位自願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經濟損失1479666元(已到位)。

  公訴機關指控,何偉因債務纏身,便邀尹申為其尋找非法移植的腎源,又通過唐世民找到被告人郴州市某醫院男性泌尿科門診主任蘇開宗為其提供移植手術便利,還聯系被告人郴州市某醫院麻醉科醫生黃龍東作為腎臟移植手術的麻醉師。何偉等在網上發布尋找腎源和“受體”的信息后,年僅17歲的小陽(化名)經中介牽線,決定賣掉自己的一隻腎。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4月底的一天,何偉、尹申、唐世民、宋忠於和黃龍東、楊峰、黃美等人以及“供體”小陽和“受體”患者來到郴州做人體活體腎臟移植手術。蘇開宗安排張紅杰作為護士協助手術。在手術過程中,宋忠

  於是主刀醫師,負責給患者做腎臟的切除和植入手術,黃龍東負責手術中的麻醉事項,楊峰作為宋忠於的助手協助手術,黃美作為器械護士負責給醫生傳遞手術器械,張紅杰作為巡回護士負責手術中的雜事。

  法院認為,何偉、尹申、唐世民、宋忠於、蘇開宗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他們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小陽及其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判處何偉有期徒刑五年,尹申有期徒刑四年,宋忠於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唐世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蘇開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同日,法院還對另案起訴的被告人黃龍東、楊峰、黃美、張紅杰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這4人系從犯,對被告人黃龍東、楊峰依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黃美、張紅杰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賣腎手術團隊中的主刀醫生宋忠於表示不服判決將上訴。

  [家屬]

  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書

  昨天下午,小陽的父母向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遞交了申請抗訴書。

  小陽的母親認為,對於判決有幾個不滿意的地方。“首先是對傷殘等級的認定,我們覺得應該是三級傷殘,但法院認定是五級。”小陽的母親說,“其次,盡管幾名被告人作出一定賠償,何偉和尹申兩個都以家裡窮沒錢為理由,隻賠了幾萬元,法院對他們判得太輕了。”

  小陽的母親說,現在孩子身體狀況不好,還是很瘦,一米九的個子隻有120斤左右,需要終身服藥,“病情控制得不好,可能會形成尿毒症,甚至需要換腎”。

  “他成天都把自己封閉在家裡,上網、玩游戲,不願意出去見人。”小陽母親稱,孩子自暴自棄的傾向非常明顯,一直都沒有走出賣腎事件給他帶來的陰霾。

  現在,小陽家人最大的願望就是能給孩子找個值得信任、知名度高的心理輔導機構,“將孩子從網癮和陰霾中拉出來,讓他盡快融入社會”。

  爭論焦點一

  小陽的傷殘等級

  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是“小陽的傷殘等級問題”。

  公訴機關提供了安徽一家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小陽的右腎被切除,左腎功能不全明顯存在,傷情構成重傷,達三級傷殘。

  辯方認同“構成重傷”的鑒定結果,但對三級傷殘提出異議。辯方提出重新鑒定,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確認小陽屬於左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評定為五級傷殘。

  法院認為,后者的鑒定數據全面,並分析出小陽目前尚屬左腎功能不全代償期的論斷,對於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予以採信。

  爭論焦點二

  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控辯雙方爭論的另一焦點是,何偉等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辯方提出,由於小陽自願出賣人體器官,何偉等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認為,小陽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何偉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應當嚴格審查而且能夠審查小陽基本情況的前提下,沒對他予以審查,進而摘除了一名未成年人腎臟,應認定為主觀犯罪故意。我國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買賣行為,小陽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其承諾的出賣自身器官,也違反了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規定。

  法院認為,何偉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摘取小陽的右腎,致其重傷達五級傷殘,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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