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0日電 財政部今日公布了2012年12月5日審議通過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其中明確,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另外,該《規則》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則》明確,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准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范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后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規則》指出,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資產佔有和使用情況等因素
行政單位預算的編報和審批程序為,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批准后,財政部門批復行政單位預算。
《規則》規定,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規則》規定,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項目完成后,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規則》還對資產管理做出相關規定,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行政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行政單位資產有原始憑証的,按照原始憑証記賬﹔無原始憑証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記賬。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証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挂賬。行政單位的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另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對於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行政單位不得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負債管理方面,《規則》指出,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挂賬。
此外,行政單位劃轉撤並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劃轉撤並的行政單位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中新網財經頻道)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