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辦法,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辦法指出,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可以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辦法指出,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辦法指出,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經營淨(純)收入。(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証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債權,其他財產。
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辦法指出,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金融服務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辦法指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准的低保家庭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低保的,發給低保証,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
對城市“三無”人員可每年復核一次
辦法指出,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復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
辦法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並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辦法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低保家庭實行長期公示,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