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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財評:當前經濟改革面臨哪些突出矛盾?

張平

2012年12月19日08:06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上個周末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穩增長、轉方式、調結構,關鍵是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要落實好已經出台的改革措施,同時從解決當前突出矛盾出發,及時推出改革新舉措”。

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政府職能轉變滯后

“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幾年前就提出來了,但從實踐看,進展不甚顯著,特別是在政府職能轉變方面。目前來看,政府主導經濟發展的模式還沒有完全觸及,政府部門仍然大量通過投資項目審批、市場准入、價格管制等手段直接干預企業的微觀經營活動。而且,近年來,政府以宏觀調控的名義進一步強化了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特別應看到的是,各級政府仍將精力相對較多地投入生產經營領域,承擔了大量的經濟建設職能,因此還具有典型的建設型政府特征。

但是,從中央層面看,中國政府的經濟性支出佔比在有關國家比較中並不是特別突出,因此,所謂政府的“建設型”,目前主要體現在地方層面。

相對於經濟建設職能的突出地位,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仍然偏少、偏弱。“十一五”以來,雖然財政支出向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給予了更大程度的傾斜,但同國際標准相比,投入仍然偏低。

收入分配體制尚未理順

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宏觀收入分配結構向非居民部門傾斜的趨勢愈益明顯,導致居民部門在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相對地位趨向下降,成為當前收入分配領域中的突出矛盾。

壟斷性行業改革進展緩慢

近年來壟斷性行業改革雖然推出了一些舉措,但總體上判斷,還只是在既有體制框架內進行的初步改革,或者說淺層次的改革,還沒有真正沖破傳統體制的束縛。主要表現在:

商業化運營條件尚不充分,比如政企尚未分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政企仍然高度合一,典型的是鐵路行業。在這種體制下,行政性管控色彩濃重,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微觀主體,很難按照商業化原則從事運營﹔另一種情況是初步實現了政企分開(如工信部與電信企業、民航局與民航企業),但政府部門仍可能對企業施加某種程度的影響,使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有效競爭尚未形成。一是市場准入環境遠未寬鬆。由於進入壁壘依然嚴重,導致在多數部門競爭主體數量有限,產業集中度偏高。二是在位企業與新進入企業處於不對等競爭的狀態。支配市場的原壟斷企業在競爭方面較之新進入企業具有壓倒性的先動優勢,同時它還憑借自己的優勢採取一些阻礙競爭的策略性行為,使得有效競爭難以實現。三是競爭主體資本屬性的同質性偏高。也就是說,引入競爭的方式基本上是對國有企業進行拆分重組,新的市場進入者也基本上是國有企業,結果僅僅是打破了廠商壟斷,而仍堅持國有資本“一統天下”。

生產要素市場化程度不高

相對於較高程度的商品市場化水平,要素市場化水平長期偏低。近年來要素市場化改革雖有所推進,但政府對要素配置和價格形成直接干預依然過多,價格不能真實反映要素的稀缺性和供求關系以及環境損害程度,水平偏低。這突出地反映在土地要素和資金要素上。

從土地要素來看,其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非市場化價格形成方式仍佔較大比例,部分經營性用地甚至尚未採用有償使用的方式。

二是市場化與非市場化方式並存,形成價格雙軌制。根據現行政策,對經營性用地主要採取招拍挂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方式﹔而對於其他非經營性用地則主要採取協議出讓和行政劃撥的非市場化價格形成方式。這種價格雙軌制無疑導致了套利的機會主義傾向:以非經營性用地的名義通過協議出讓甚至行政劃撥方式低價或無償取得土地,之后再全部或部分轉為經營性用地,以規避高額的土地獲取成本。

三是政府壟斷資源,導致市場化方式扭曲。就招拍挂這種市場化價格形成方式本身來說,目前仍面臨著不少問題:比如假招標、假拍賣、假挂牌或陪標、串標以及其他競爭不充分的問題。更重要的,市場化交易方式是在政府壟斷土地資源的情況下發生的,即:一方面是面對現有土地使用者進行土地使用權強制征用的買方壟斷,另一方面又作為土地唯一供給者的賣方壟斷。這種“雙重壟斷”地位意味著,即使採取了“市場化”價格形成方式,也隻會導致交易主體之間的不對等和市場交易機制的扭曲。

從資金價格形成機制看,利率市場化程度依然不足,特別是作為資金價格主體的存貸款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改革相對滯后,表現在金融機構自主確定存貸款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水平的權限較小,根據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變化調整利率的靈活度不夠。

從資金要素的配置情況看,行政化特征仍很突出。目前來看,地方政府憑借所掌握的重要資源,特別是人事任命權,對地方性金融機構仍然握有較大的控制權,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把城市商業銀行當作自己的第二財政。一些地方通過培育金融控股集團來主導當地金融資源整合,強化地方控股權,包括強化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控股地位。在這種仍然具有行政主導特征的間接融資型金融結構下,地方政府對如何向地方投資項目配置資金仍具有重要的影響力和話語權。不僅如此,地方政府在引導地方金融機構資金配置行為的過程中,可以為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或變相擔保,也可以以土地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土地抵押貸款,獲得廉價的金融資源。從某種程度上說,地方政府一旦掌握了土地,也就掌握了對地區金融資源的重要配置權。在政府仍然主導資源配置的情況下,“銀政合作”仍然是地方政府支配金融資源的典型方式。(作者系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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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譚樹森、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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