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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調查"仿簽"生意:店家稱字跡可通過司法鑒定【3】

2012年12月31日16:22    來源:西寧晚報    手機看新聞

  小麗平時正缺錢,她想到利用自己出納工作的便利,來模仿他人的簽名報銷。於是她模仿起分管財務領導和冒用報銷人的簽名,從公司取得錢款。小麗除了冒名公司內部的職工外,還冒名一些與公司有一定的業務聯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次作假賬順利獲得錢財后,小麗嘗到了甜頭。此后的兩年多時間裡,她為家裡添置各種家用物品,並將所有購物發票全部開成了辦公用品,再到公司用假簽名予以報銷。她有了第一次,以后便有了N次,深陷其中而無法收手,兩年多時間內總共用這種方法貪污了20多萬。直至公司重新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時,才被發現。而那些冒名一時之間竟讓分管財務的領導無法分辨真假。

  2011年6月,檢察院對被告人小麗依法提起公訴。同年7月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小麗多次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由於案發后小麗有悔罪立功表現,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目前,小麗在上海某監獄服刑。陳律師表示,仿冒他人簽名,根據仿冒簽名的目的不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人小麗利用工作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律師提醒:簽名牟利或涉嫌刑事責任

  從事筆記模仿業務,還保証通過筆跡鑒定,從事這項業務是否違法?購買該業務的買家是否也會涉嫌違法?記者採訪了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張蘭。張律師提醒,筆跡模仿者根據模仿筆跡所涉文件的具體形式及使用目的,將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如果該文件在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中作為証據使用,一旦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將構成幫助偽造証據罪﹔如果該模仿筆跡使用人使用該文件用於詐騙、敲詐勒索、職務侵佔、貪污、偽造政府公文、誣告陷害、侮辱誹謗等犯罪時,筆跡模仿者可能會被認定為共犯承擔刑事責任。另外由於筆跡模仿者的模仿行為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可以被認定為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針對筆記鑒定的問題,記者致電上海司法鑒定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筆跡鑒定的科技相當發達,專家會使用科學機器和人工經驗對文本進行綜合鑒定。人的書寫規律有唯一性,即使是模仿得惟妙惟肖,只是增加了鑒定難度,但是依舊可以被鑒定出來,因此在樣本條件比較好的情況下,隻要不是本人親筆所書的字跡都能被鑒定出來,很難蒙混過關,網店聲稱的“保証通過司法鑒定”只是宣傳的噱頭,切不可信。

(來源:西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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