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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天船舶重大仲裁未及時披露 船東証信披違規

2013年01月25日08:41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近日,一則《福翼航運關於舜天船舶公告的聲明》將舜天船舶(002608.SZ)推到了風口浪尖,作為昔日的合作伙伴,福翼航運在聲明中直指舜天船舶“故意隱瞞不報、不及時發布重大仲裁事項公告,並且在其公告中涉嫌進行虛假陳述,且對整個仲裁事項陳述存在嚴重不完整性。”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福翼航運提到的重大仲裁事項緣起兩年前一則造船訂單。早在2010年8月12日,舜天船舶曾與首都散貨船務(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首都散貨)簽訂《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約定舜天船舶將建造並出售一艘82000噸散貨船給首都散貨,合同金額約為3300萬美元。后首都散貨將合同轉讓給了福翼(香港)航運有限公司(下稱船東),在到期交付的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福翼航運於2012年7月4日提出仲裁申請。

  記者咨詢相關律師得知,根據《証券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臨時報告的規定,舜天船舶應當及時披露該重大仲裁事項。而在查閱公司近一年公告后,記者發現2012年12月22日,舜天船舶才披露了這一涉案金額達2億元的重大仲裁事項,足足遲了5個多月時間。

  船東發聲明直指信披違規

  董秘稱不知情

  舜天船舶2012年12月22日公告顯示,這份造船訂單發生在兩年多之前,價值逾2億元。

  2010年8月12日,舜天船舶曾與首都散貨簽訂《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約定公司將建造並出售一艘82000噸散貨船給首都散貨,合同金額約為3300萬美元。此后通過兩次轉讓,該建造合同轉讓給了福翼香港即船東。公司就與船東簽訂的《船舶建造合同》項下的爭議於2012年12月19日提起仲裁申請。

  按照2013年1月23日1美元兌人民幣6.2180元的匯率計算,舜天船舶的這份合同價值高達2.05億元人民幣。

  舜天船舶認為,這艘散貨船已取得法國船級社(BV)的完工証明,具備交船條件。因舜天船舶通知船東來接船的時候,船東未按時前來接船,公司單方面進行了交船。對此,福翼香港提出了兩點異議。一是這艘散貨船是否符合交船條件。據福翼香港聲明中表述,舜天船舶的公告稱其有了BV(法國船級社)的完工証明,但是完工証明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入級証書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文件資料。“任何的船舶買賣經紀人也都清楚,比起完工証明,指定船級社的入級証書才是交船的必要條件,而且也僅為條件之一。”二是福翼香港船員在2012年6月13日前已經就位等待上船,后在船廠等待近3個月無果的情況下被迫撤回。自2012年6月19日,船廠單方面交船后,即拒絕船東代表上船。

  在多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福翼香港表示針對此案的仲裁於2012年7月4日已由船東方面向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率先提出,而非舜天船舶所述為2012年12月19日。

  涉事船舶究竟是否符合交船條件,公司方面是否早已知曉重大仲裁一事,為何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記者就此致電舜天船舶,公司董事會秘書馮琪表示最近在出差,不知道這事,並以開會為由未繼續接受記者採訪。隨后記者將採訪提綱提交給公司,截至發稿,記者仍未收到公司方面的回復。

  是否違規有待監管部門核查

  福翼香港方面表示,“根據舜天船舶在上市公告中發布的諸多不實及惡意隱瞞情況,我司已於2013年1月6日向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及深圳証?交易所進行舉報投訴,嚴正指出其故意隱瞞不報、不及時發布重大仲裁事項公告,並且在其公告中涉嫌進行虛假陳述,且對整個仲裁事項陳述存在嚴重不完整性。”

  記者就此咨詢了相關律師,依據《証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証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依據福翼香港聲明,仲裁庭曾就重大仲裁事項下達聯合檢驗的指令,涉事船舶基礎部分已於2012年12月8日檢驗完畢並已出具專家報告。在此期間,舜天船舶並未對此事項披露任何公告。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8月,ST天潤曾因重大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曾被中國証監會立案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舜天船舶延遲披露重大仲裁事項的行為是否構成信息披露違規還有待監管部門的核查。本報記者將對此事跟蹤報道。(証券日報記者 曹衛新)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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