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專項資金分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第三產業增加值、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區域發展差異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分配。具體分配辦法:
某省專項資金分配額 = 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該省地區差別系數/Σ(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系數/Σ(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該省地區差別系數/Σ(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系數/Σ(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該省地區差別系數/Σ(各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地區差別系數分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國家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准。其中,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省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准。
專項資金分配與績效評價結果挂鉤,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省份,視情扣減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額。對預算執行嚴重滯后及專項資金管理出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加大專項資金扣減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專項資金。扣減或收回的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其他績效評價合格的省。
(責任編輯:薛白、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