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項目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信息系統開發、品牌展覽推介、家政服務及公共服務崗位培訓、應急調運運費、市場監測統計費用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征地拆遷、車輛購置以及人員經費、設施維護等經常性開支。不符合規定支出范圍的,不得納入項目總投資。
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有關文件,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2013年1月17日
附件:
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建設和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分配,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對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中央財政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兵團,以下簡稱省),由各省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統籌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按照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布的有關業務指導文件加強項目管理,接受財政部、商務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規范、科學運作和注重效益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