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 各省應積極採取措施,提早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加強項目儲備,深化項目前期工作,保証項目實施進度,加快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財政部門應於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以預算文件印發日為准)3個月內將專項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並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本省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具體項目清單、項目總投資、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包括專項資金、地方資金、項目單位及社會資金)、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條 具體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上報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內容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其中:
採取補助方式的,原則上按預算、按合同和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並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復決算后支付。為確保項目實施資金需求,也可在確保資金安全情況下,在項目開工后預撥資金,並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復決算后支付。
採取以獎代補和貼息方式的,應在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后,及時支付專項資金。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地方資金投入及項目資金管理報備情況等。其中:
預算執行進度評價項目實施是否達到預算執行序時進度要求。
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評價項目安排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范圍、項目建設實施是否符合商務部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等相關程序、項目資金預算下達后是否頻繁調整、項目實施是否按照進度要求實現相關效益目標、各省商務部門是否按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和行業統計數據、是否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等。
地方資金投入評價專項資金帶動地方及社會資金投入情況。
項目資金管理報備情況評價各省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是否及時、完整報送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以及季報等。
第十八條 各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商務部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季報,並於每年2月15日前報送上年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總結。
第十九條 對於截留、擠佔、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2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