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到省后,應按照項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圍內確定支持重點,集中財力支持項目建設、改造和發展:
(一)民生商貿服務業項目,包括家政服務、大眾化早餐工程、社區商業等﹔
(二)與生產流通直接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生產生活資料商貿物流、酒類流通追溯、品牌促進、電子商務、屠宰企業升級改造及屠宰監管技術系統等﹔
(三)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二手車流通、舊貨流通、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流通體系建設等﹔
(四)與公共服務直接相關的項目,包括:市場監管、市場監測、商貿服務行業統計、應急調控等﹔
(五)其他經財政部、商務部確認的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補助、以獎代補和貼息等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其中:
採取補助方式的,除必須由財政負擔的公益性項目外,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先建設實施后安排補助的辦法,用於對已竣工驗收項目予以補助,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貼息方式的,對上年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予以補貼。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基准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信息系統開發、品牌展覽推介、家政服務及公共服務崗位培訓、應急調運運費、市場監測統計費用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征地拆遷、車輛購置以及人員經費、設施維護等經常性開支。不符合規定支出范圍的,不得納入項目總投資。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可用於上述支出歸墊。
採取貼息方式的,主要用於補償與上述支出相關的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與地方資金、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