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方便、快捷、實惠,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並逐漸融入百姓的生活,而形形色色的與網購有關的糾紛也呈急劇上升之勢。如何打好“權益保衛戰”,自然成了作為消費者的“網購族”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搶投”:當心隻能干瞪眼
【案例】
2012年8月1日,一家網店挂出“花兩元錢即可購買價值10萬元小車”的“搶投”消息,稱已將車款分成5萬份出售,花2元錢即可以買到1個號碼,當5萬個號碼全部賣空后,隨機跳出號碼的擁有者,就能以兩元的價格獲得汽車。唐小芹想碰碰運氣。可數天下來,唐小芹雖參與了上百次“搶投”,網店也賣出18輛小車,但幸運卻隻降臨到三個人頭上。“這不是明顯存在作弊嗎?”唐小芹的帖子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鳴。
【點評】
“搶投”商品的最終歸屬,取決於時間。時間從第一個搶投者出價開始按順序往后跳動,如果人數未達到商品份數,跳動便回到第一個號碼。當最后一個參與人完成搶投,時間停止跳動,計時器累計跳動時間所對應的編號,即是“幸運交易編號”。故當商品即將達到目標參與人數時,可以通過時間跳動計算出大概的幸運號碼,從而有了通過控制軟件讓自己人中簽的可能。但網友要想戳穿“貓膩”並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必須提供証據。如果網友雖心存懷疑但無作弊証據,也隻能干瞪眼。
“返利”:謹防只是鏡中花
【案例】
2012年9月10日,一家網店為了吸引客戶和促銷,推出了購物返利活動,隻要購買其商品,便給予10%的返利。通過瀏覽,卓芬發現其中恰恰有一款自己夢寐已久的筆記本電腦后,當即出手購買。但網店卻對本應在一周內給付的1500元返利沒了下文。卓芬幾次催收,網店開始以生意太忙推托,后來干脆不接電話、不回復網上質詢。
【點評】
從民法角度上看,購物返利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即網店返利的前提是消費者購物,消費者一旦購物便屬於條件成就。《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卓芬有權要求網店兌現。從合同角度上看,消費者依約購物,網店同意返利,彼此之間已經形成一個合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網店難辭其咎。值得提醒的是,針對此類購物,消費者與網店的約定,至少必須明確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返利的條件與標准、返利的期限與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以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避免網店無限期拖延。
“秒殺”:提防只是玩作秀
【案例】
一家公司在購物網站舉辦的“秒殺購物”活動通知中聲稱:隻要按時參加並秒殺成功,就能夠以1元的出價加上39元的運費,獲得價值3萬元的高級數碼相機。 2012年10月18日20時,常潔娜准時參加了“秒殺”,並以“娜娜多姿”的網名“秒殺”成功。豈料,公司卻一直未給她寄去數碼相機。常潔娜與公司聯系后,對方電子商務部工作人員表示:交付秒殺的隻有一部數碼相機,而當時卻有13位秒殺成功者,公司隻能將之交給第一位成功秒殺者。
【點評】
對於虛假廣告行為,《廣告法》法第三十八條已明確規定了對應的制裁措施,即:“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必須對包括常潔娜在內的所有成功“秒殺”者交付承諾的高級數碼相機,而不得在達到廣告目的之后,以任何借口加以搪塞。如果公司拒不履行,所有成功“秒殺”者還有權直接要求為公司提供平台的購物網站先行給付,再由網站向公司追償。
訴訟:須防得不償失
【案例】
2012年11月19日,郎白雪在一家購物網店看到一款數碼攝像機,不僅價格比市面便宜3000元,而且各項指數均符合自己的要求,隨即以8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台。可事后近2個月網店也一直沒有發貨,在郎白雪的一再追討之下,網店才表示早已銷售一空,要郎白雪要麼再等幾個月,要麼接受退款。郎白雪遂想提出訴訟,要求網店承擔違約責任。但鑒於網店與自己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已經寫明“所有爭議,應提交網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又擔心由於路途遙遠導致得不償失。
【點評】
《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旦選擇了法院管轄,隻要發生了糾紛,當事人即不得變更受理和審判法院,而隻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應訴。提醒“網購族”,鑒於網購合同的收貨地點即履行地一般都在自己所在地,因而為避免得不償失且能更加方便地維權,最好在遭遇協議管轄時,選擇合同履行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確保自己具有在“家門口”的法院起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