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二手房交易差額征20%個稅”,全國人大代表、著名編劇趙冬苓在兩會小組發言時表示,征稅權力本屬全國人大,但從1985年開始全國人大大部分授權給了國務院,至今已近30年,“作為最高立法機關,征稅權力不能繼續旁落”。
稅收既是籌眾人之錢,辦眾人之事,怎樣征收和使用,自然要先得到民眾的同意。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下,則是要經過民意機關、立法機關的同意,在中國來說就是全國人大,這樣才能保証稅收的正當性和科學性。由於上世紀80年代中國還處在改革開放初期,為靈活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進行稅收條例的制定,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但在市場經濟體系已基本建立、公民稅權意識日益高漲的今天,征稅權還主要在國務院已不合時宜。
稅收若不經過法定程序由民眾代表討論確認,容易導致兩大問題:一方面是過度征收,比如收過頭稅時有發生,重復征稅大面積存在,稅收結構不合理等﹔另一方面是財政浪費,如果征稅過於容易,就不會太珍惜納稅人的血汗錢,比如突擊花錢、投資浪費等現象突出,以“三公經費”為代表的行政經費居高不下。
如果以更寬廣的歷史視野來看稅收問題,就會發現,中國歷史上改朝換代,不是因為農民反抗地主,而是因為民眾反抗官府。而這背后多和政府的財政危機有關,不是因為征不到稅,而是因為政府規模無限膨脹,汲取能力過強,苛捐雜稅太重,以致民不聊生,所以才會陷入治亂循環當中。即便放眼世界,不管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還是美國獨立戰爭,甚至法國的大革命,稅收問題既是導火索,也是根源。所以中國才有“義然后取,人不厭之”的古訓,西方才有“無代表不納稅”的箴言,溫家寶總理才會說,“一個國家的財政史是驚心動魄的,如果你讀它,會從中看到不僅是經濟的發展,而且是社會的結構和公平正義。”
可見,以稅收為主的財政問題是公民和政府關系的核心之一,納稅不只是民眾在向國家盡義務,還有對公民作為國家主人身份的確認,這其中有義務更有權利,有責任也有尊嚴。所以,要“把權力關到制度的籠子裡”,先要把稅收約束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要“創造條件讓人民群眾監督政府”,先要保障民眾的征稅決策權和使用監督權﹔要解決現有稅制中的諸多問題,就要將收稅權收回全國人大,讓稅收不再是政府自說自話,而是讓民眾通過代表自主決定。梁啟超在百年前便提出,“國會之職權,一曰決議法律,二曰監督財政”,如果沒了這兩大權力,人民的權利就會淪為紙上空談。
財政學者李煒光在《納稅的邏輯》一書中指出,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的授權,范圍太廣,也沒時間限制,與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和第十一條“條件成熟時應及時制定法律,終止授權”相沖突。在改革開放30多年過去后,繼續授權無異於全國人大在經濟領域中立法權的全面放棄。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價格,如果由政府自行決定征稅多少,納稅人無法討價還價,則無異於賣方定價下的強買強賣,很可能導致定價太高或服務太差。
此外,還需要反思稅收的性質。我國有關教科書中所說的稅收三性——“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是在計劃經濟時代提出的,已不符合時代的發展,如今更應強調稅收的服務、公平、效率、法定、品質、博愛等原則。
“稅權歸民”既是人民當家做主的一大基礎,也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李煒光2009年便就此向全國政協提交提案。中國現在正從“百姓時代”進入“公民時代”, 有的學者在做公民稅權意識啟蒙,有的機構在編撰《公民稅收手冊》、《中國納稅人權利辭典》,有的網友在制作征稅與納稅的微視頻,“公民納稅是為了交換政府盡責”的稅收邏輯正在深入人心。面對民眾的稅權自啟蒙運動和“稅權歸民”的呼聲,政府應因勢利導,順勢而為,終止所有法外課稅,將征稅權主動交還全國人大,並以此為基礎建立與市場經濟體系相匹配、與法治國家目標相符合的現代稅收制度,讓納稅人的權利得到落實,讓稅收的公平正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