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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國首富蹲2年冤獄一貧如洗 索賠遭法院中止【2】

2013年03月20日12:1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庭審現場

  法官宣讀檢方抗訴

  15日上午8點多,焦佔軍來到了保定中院法庭內,等待國家賠償的結果。記者未被允許錄音錄像、拍照記錄,但獲准旁聽。此外,已經在大廳外接受過一次安檢的記者,被請出法庭,再次從上到下檢查了一遍。

  臨近宣判時間9點時,法庭內聚集了大批法官和法警,除了焦佔軍曾見過賠償委員會的法官外,還有幾名他素未謀面的法官。陌生的法官站在法庭上,向焦佔軍宣布並送達了一份來自檢察機關的抗訴書。

  在抗訴書中,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對焦佔軍此前的無罪判決提出了抗訴,認為淶源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程序違法,有可能影響公正判決。檢察院在抗訴書中稱,淶源縣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起訴書》指控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名進行審理,但是其在審理過程中,在沒有收到檢察機關書面變更起訴罪名的情況下,違反有關程序規定,按照“偷稅罪”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而對《起訴書》指控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沒有進行審理,在《判決書》中也未就此罪是否成立進行分析認定,屬於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法庭上,焦佔軍戴上老花眼鏡,細細地閱讀完了這份抗訴書。隨即他舉起拳頭,在法庭內咆哮起來:“你們這不是故意整人嗎?當時案件審理的時候,檢察官在法庭上公開變更了罪名,法院的判決書中也有記載,現在檢察院又以這個理由來抗訴,又要把我關起來?我拒絕簽收!”

  國家賠償中止審理

  在焦佔軍拒絕簽收抗訴書后,陌生法官離開了法庭。緊接著,保定中院賠償委員會的3名法官又向焦佔軍宣讀了關於他提出國家賠償的決定書。

  焦佔軍沒有停止他的抗議,繼續大聲地咆哮,而法官們也沒有制止他的行為。在焦佔軍的大聲抗議中,法官們匆匆宣讀了決定書:由於檢察院提出抗訴,因此法院決定中止審理焦佔軍提出的國家賠償。

  決定書宣讀完畢后,焦佔軍及家屬的憤怒已經到了極點,幾名家屬從旁聽席上站起來,沖向法庭欄杆處,大聲質問:“無罪判決已經生效,抗訴可以對抗生效的無罪判決嗎?”“檢察院的抗訴書,為何讓法院來送達,你們是串通一氣嗎?”對此,一名女法官在離去前回答稱,這些都是依照法律程序來做的。

  離開法院后,焦佔軍回到賓館便忍不住流淚了。原本,他已經做好了最壞的思想准備,“我原本想著最壞的結果就是他們隻肯賠償我一點點錢,不理會我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但是沒想到結果居然會是這樣,太意外了,他們太欺負人了”。焦佔軍說,檢察院的抗訴書,將他又打回了原點,他這10多年來辛苦申冤都白費了。

  思來想去,焦佔軍決定去簽收檢察機關的抗訴書,“我簽收不簽收,都不影響抗訴,還不如拿回來,好好研究研究,起碼手裡也拿個他們踐踏人權的証據”。

  於是,焦佔軍返回了法院,一位王姓法官向他送達了抗訴書。王姓法官解釋稱,此次保定市檢察院是依審判監督權對焦佔軍的生效判決提出抗訴的,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法院中止了審理,因而“檢察院的抗訴和法院的中止審理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記者追訪

  首次抗訴主動撤回

  記者了解到,實際上,這是檢察機關第二次對焦佔軍的無罪判決提出抗訴。第一次,是在2011年5月29日,當時淶源縣法院剛剛於5月20日對焦佔軍作出了無罪判決,但是尚未生效。淶源縣檢察院從實體上對判決提出了抗訴,理由之一為本案有足夠証據証實焦佔軍偷稅的犯罪事實。

  此后,案件因第一次抗訴,而由保定中院再次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保定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提出撤訴。保定中院於2011年12月16日裁定准許撤訴,焦佔軍的無罪判決同時生效。

  此次,是檢察機關第二次提出抗訴,抗訴機關是之前撤回抗訴的保定檢察院。此次抗訴的依據和理由與第一次不同,是保定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的權力,對生效判決提出的抗訴,理由則是從程序上質疑了無罪判決,認為淶源縣法院在沒有收到檢察機關書面變更起訴罪名的情況下,按照“偷稅罪”進行了審理。

  然而,記者卻在淶源縣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中看到,判決的第三頁第三行明確記載了“審理中公訴機關將該指控罪名變更為偷稅罪”。經詢問焦佔軍及旁聽過當時庭審的家屬后,記者了解到,當時公訴機關是口頭變更了罪名。所以,才會出現第二次抗訴中強調的“沒有收到檢察機關書面變更罪名”。

  回憶案情法官落淚

  焦佔軍流淚了,他告訴記者,自己在獲得無罪判決前,一位法院領導曾讓他承諾:不要賠償、不再鬧事、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否則就不判他無罪﹔即便判了無罪,也會再重新審判定他更重的罪。“沒想到,這些話真的應驗了”,焦佔軍說,他原本以為只是賠償數額會很低,但是沒想到檢察院會這樣整他。

  然而這只是焦佔軍的一方之言。焦佔軍此前的無罪判決,到底是不是公正的?帶著這一疑問,記者又來到了作出該無罪判決的淶源縣法院。

  當時審理此案的法院拒絕了記者的採訪。但是在談話中,他回憶了當時的情景,並作出了庄嚴承諾,“這個案件每一步都是按照程序走下來的,無論從做人的人格上,還是做法官的職業操守上,我可以說案件事實是清楚的”。

  法官稱,此案最初是在安國法院,后轉到淶源法院指定審理的,歷經10多年的時間,合議庭以及法院領導都相當重視此案,所有的審理過程都是按照程序進行的。當宣布焦佔軍無罪時,焦佔軍的小兒子當庭就要給他跪下來,這一場景他至今記憶猶新,“我當時,趕緊就將他扶了起來”。

  當記者提到目前這個案件的最新進展是保定市檢察院已經抗訴了,理由是當時的審理程序不合法。聽到這些,法官動容了,他沉默了好久,並用手輕輕擦拭了眼角的眼淚,“不單是我,我相信每一個法官都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這些程序上和實體上的東西,裁判文書上都能反映出來”,法官說,這個案件他感慨挺多,對於焦佔軍來說,這麼多年,拿到一份無罪判決,真的很不容易。

  在法官與記者的交談結束后,焦佔軍本人又就檢察機關是否曾當庭改變罪名詢問了法官。法官明確表示,檢察機關確實改變了罪名,這在庭審筆錄和判決書中都有明確的記載。

  專家觀點

  檢方抗訴意在折騰人

  在閱讀了焦佔軍案的文書后,北京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趙運恆認為,這個案件反映出檢察機關司法報復的特征特別明顯,在強調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背景下,本案中檢察機關的做法,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

  趙運恆表示,檢察機關折騰和報復被告人的意圖非常明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原公訴機關(淶源檢察院)在無罪判決作出后,已經提起過抗訴,認為是法律適用錯誤,沒有提到程序問題,后上級檢察院(保定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此時,兩級檢察院都已經沒有了繼續抗訴權。從審判監督立法來說,兩級檢察院在審判監督中的抗訴權已經用盡。

  第二,在第一次抗訴書中,檢察院是以其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指控罪名為偷稅罪為前提,而作出的實體抗訴,要求追究偷稅罪。那麼,第二次抗訴卻以檢察機關自己沒有提交書面變更起訴罪名為唯一理由。從第二次抗訴內容來看,檢察機關已經對實體不抱希望,其目的之一就是折騰人。

  第三,在一審法院的生效判決中已經明確檢察機關變更起訴罪名的情況下,第一次抗訴沒有對此提出異議,而第二次抗訴的主體保定檢察院,在作出撤回抗訴時,也沒有提到該程序問題。時過兩年后,又以此為由提出抗訴。

  第四,公訴機關提交書面變更起訴罪名,是公訴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不當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法院無法制約公訴機關,所以檢察機關應對自己的司法行為反思,而不應以此為由指責法院的審理程序違法。

  第五,公訴機關是否提高書面變更程序,不是法院依法審理的前提條件,更何況無論檢察機關是否變更罪名,人民法院都有權作出與指控罪名不同的認定。

  同時,趙運恆還認為,這個案件也體現出檢察機關想利用現行司法解釋拖延甚至阻止國家賠償的進行的意圖,尤其是賠償馬上就要出結論的期間,檢察機關惡意利用司法解釋,試圖阻止國家賠償,這實際上是對法律的濫用。

(責任編輯:李海霞、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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