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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報案例提醒入職者 五類行為侵害職工年假權【2】

2013年04月28日07:59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歪招2 待崗時間不算進工作年限 案例:

邢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都有待崗時間,公司會斷斷續續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然后以待崗的時間來規避法定的年休假條件。在被邢某訴上法院后,該科技公司仍認為邢某每年都有待崗時間,不存在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不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最終,法院根據邢某提交的証明,認定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已連續存在一年以上,滿足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法官提示:

用人單位要區分待崗與休假,帶薪年休假期間勞動者享受正常工資收入,而待崗期間勞動者隻能享受基本生活費,因此兩者之間不能混同,以待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張不能成立。勞動者應當努力收集有關連續工作時間的相關証據,例如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

歪招3 用虛假考勤偽造休假記錄 案例:

宋某所在的公司,在記載勞動者休假考勤記錄中,偽造勞動者簽名,造成勞動者已經享受過年休假的假象。在訴訟中,宋某申請對簽名進行鑒定,証實並不是自己的字跡。最終,法院根據鑒定結論,對用人單位提交的考勤不予採信,支持了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勞動者應增強辨別偽造証據的應訴能力,如果懷疑証據的真實性,需要充分行使質証權利,必要時可申請對簽字進行鑒定。

歪招4 簽訂“無年假”條約 案例:

張某是一名司機,用人單位提出以車輛限行時間,抵扣司機的年假待遇,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年假”條約。在審理中,法官認為張某的工作除了駕駛機動車外,還有車輛維修、協助經理工作等,該公司主張的限行時間抵消年假不能成立。法院最終支持了張某提出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主張。

法官提示:

勞動者應當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權利,保持警覺性,一旦用人單位要求簽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剝奪法定權利的相關內容時,勞動者可以明確拒絕或積極行使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編:薛白、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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