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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金外流被指已堵不住 地下錢庄仍是主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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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4日08:26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手機看新聞

  貿易利潤留在海外

  在貿易項下的資金外流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國內貿易公司可以和海外貿易伙伴合作,通過報高進口價格、報低出口價格,順理成章地把大量利潤留在海外。

  這在實際操作中牽涉到虛假貿易進出口合同的擬定和報價技巧。如果是較容易識別的常見普通商品,“明顯”報高進口價格比較容易被海關發現,這會增加風險。而較難甄別的高新技術產品就比較容易虛增價格。

  “在實務操作中還有一種方法比較普遍,國內貿易公司在香港設立一家貿易公司,在出口時通過平價賣出,而香港貿易公司再以市場價銷售到歐美,利潤就自然留在了香港。”沈彥煒認為這是一種規避風險很好的辦法,實際上也很難稽查。

  在監管部門看來,這部分利潤是無法回到境內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辦理國際Visa或Master借記卡的方式實現在境內外資金的雙邊使用。

  這種現象似乎已經在公開的貿易數據中有所反映。據海關統計,今年一季度內地對香港的出口總值為1056億美元,同比增長74.2%。很多業內人士認為,一季度出口不僅大增,且遠遠高於進口,“這是反常的”。

  對此,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司長鄭躍聲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香港作為自由港,一直以來都是內地進出口貨物的主要周轉地﹔其二,香港是跨國公司設立全球物流配送和分撥中心的主要所在地﹔其三,一些跨國公司為了節省成本,把一些在香港的倉庫也轉移到了深圳地區,這也會增加貨物在香港和內地間調撥的頻次,進而推高內地對香港的出口增速。

  不過,摩根大通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朱海斌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雖然海關負責人有所解釋,但中國對香港出口數據的確存在一些沒有解釋清楚的現象,並不排除有資金以通過香港貿易轉口的方式把資金和利潤向境外轉移的可能。”

  投資讓資金“順便”外流

  除了貿易項之外,資本項下的資金流出也在興起,其主要方式是通過海外並購渠道。

  2011年,國家發改委公布了對外投資項目新的核准權限:對資源類境外投資重大項目需要審批的金額起點從3000萬美元提升到3億美元﹔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重大項目需要審批的金額起點從1000萬美元提升到1億美元。

  一位曾經參與海外並購的某民營企業家王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境外投資項目審批起征點提高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無論是商務部還是發改委,審批更為嚴格了﹔另一方面則是可轉移的資金數額也增大了。”

  目前,境外投資正常的審批程序是“外管局—發改委(中央或省級)、商務部(中央或省級)—外管局”,在尋求其他監管部門審批前,外管局會對擬使用外匯來源出具意見,同時也可以匯出一部分投資資金。

  沈彥煒介紹說,在所有審批程序啟動之前,企業可以向外管局申請一定的匯款額度,用於前期的調研,一般不超過總投資金額的15%。比如說1億美金的項目,可以在這個時候匯出1500萬美金。

  王肖認為,這筆費用雖然是以特殊目的匯出的款項,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鬆動的空間,甚至可以通過虛報花費等方式,把一部分資金留在海外完成資產轉移。不過,這是需要一定技術含量的。

  事實上,與海外投資“跑冒滴漏”實現資產轉移相比,通過另一種方式轉移境內資產可能更為隱蔽。“可以在離岸地注冊一家由當事人實際控制的酒店管理公司,當事人在國內的酒店每年向該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高額的管理費,直到酒店做破產了,資金也就轉移出去了。” 綠野資本集團大中華區董事會主席鄭曉軍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外資銀行“內存外貸”騰挪

  “嚴格審查與監管提供‘類地下錢庄’服務的商業銀行。”這一看法普遍存在於學界。除了民間的“地下錢庄”,很多銀行,特別是外資銀行同樣扮演著“類地下錢庄”的角色。跨境銀行的特殊過境服務通常被稱為“內保外貸”或“內存外貸”。

  內保外貸,是指總部在國內的母公司,通過向內地的銀行機構提供擔保,讓其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從這所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中獲取貸款。

  內存外貸,是在境內的銀行存進款項,然后在境外獲得貸款。這種方法隻需要提交相關資料給銀行即可。

  沈彥煒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我們在實務中發現,有很多客戶採用這種方式實現了資金的境外周轉,這在一些外資銀行中採用得比較多。”

  目前,包括花旗、匯豐、渣打、星展在內的外資銀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內保外貸”或“內存外貸”這一“類地下錢庄”的運行方式,其優勢在於境外的便捷網絡。

  外資銀行之所以熱衷於這種仍存爭議的業務,主要是由於其在境內“攬存”壓力巨大。截至目前,國內所有外資銀行的資產份額不到行業的2%。因此,開展上述業務,有利於吸引客戶把存款放在其境內法人銀行,因為沒有存款就沒有貸款,沒有貸款就沒有利潤。

  星展中國副行長兼首席運營官梁徐雁芬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內存外貸’或‘內保外貸’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多,企業在這方面有需要。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外匯額度是有所控制的,大量的配額是給央企‘走出去’提供的,相較之下,民營企業‘走出去’隻能採取這一方式來完成,在我們看來這是合法合規的。”

  以“內存外貸”為例,A公司在境內外資法人銀行存了6200萬人民幣,該行的境外銀行則向A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貸款1000萬美金,如果境外貸款不能歸還,境外銀行則作為壞賬處理,境內公司則將存款作為利潤處理,從集團層面上實現了盈利。“內保外貸”的方式類似,如果境外貸款無法歸還,境內銀行則可以對其擔保物進行包括拍賣、變賣等方式的處置,所得收入亦可作為利潤處理。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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