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3年5月,全國各地將集中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金融知識,並通過以案釋法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營造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社會氛圍。為配合這次活動,我們將陸續選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為騙取投資者資金, 王某某建仙人掌產業園為自己造勢, 大肆進行不實宣傳, 制造仙人掌能賺大錢的假象, 通過包括網絡在內的各種渠道對外非法吸收資金, 無情地刺傷了上千人的心。
案情簡介
2003年三四月間, 阜陽市旺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安徽阜陽旺達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從某村庄租用4 畝土地, 作為仙人掌種植基地示范園, 又從另一村庄租用土地40余畝作為種植仙人掌生產基地, 從此開始了瘋狂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王某某以旺達公司與客戶“聯合種植”仙人掌的名義, 先后以投資金額30%和50%的高額利息向社會募集資金。截至2006年7月, 旺達公司非法集資6500多萬元, 涉及2600余名參與者, 案發時未歸還集資戶本金2700余萬元。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錢, 2005年下半年, 王某某又與申某、馬某某商議網上銷售產品, 並請謝某某為旺達公司設計了網上銷售軟件, 以變相傳銷方式實施銷售活動, 由何某某負責銷售款項管理。從2006年3月底到6月底, 實現非法銷售額1500余萬元。
作案手段
1.以“公司+ 客戶”聯合種植為伎倆。在集資過程中, 王某某等人經常帶領群眾到仙人掌種植基地參觀, 夸大種植基地面積, 宣傳種植仙人掌高產利豐, 引誘客戶購買公司的仙人掌種片, 並承諾在第一年、第二年以一定價格回收。2003年, 王某某租用了廠房和倉庫, 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廠, 將種植基地生產出來的仙人掌和從自種客戶手中回收的部分仙人掌加工成仙人掌粉和仙人掌汁, 然后委托一些小型廠家進行再加工, 生產仙人掌面條、仙人掌酒、仙人掌化妝品、仙人掌保健食品等產品, 通過贈送仙人掌系列產品、在網上刊登仙人掌系列產品照片、在每周項目說明會上宣傳等方式, 向社會公眾展示旺達公司有產品銷售, 有能力支付所承諾的高額返利, 進行不實宣傳, 騙取信任。事實上, 種植基地只是王某某為進行非法活動制造的一個幌子。2005年以后, 旺達公司就不再對生產基地進行管理, 對於基地生產出來的仙人掌也不再回收。到2006年, 旺達公司干脆就不再種植仙人掌了。經有關部門檢驗,旺達公司生產的仙健牌仙人掌蜂膠軟膠囊、仙人掌酒是不合格產品。截至2006年7月底, 公司賬面經營收入隻有區區265萬元, 而各類費用支出就有1370余萬元, 賬面累計虧損高達1100余萬元。
2.以騙取的“官商”名頭為“外衣”。王某某深知社會群眾對政府的信任, 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 通過多種手段, 瘋狂騙取各類榮譽, 如“2002—2003年度誠信單位”、“樂善好施單位”、“慈善大使”等, 王某某還成功騙取了阜陽市第三屆政協委員稱號, 並偽造了以阜陽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優秀企業”等匾牌, 利用各種與有關政府領導接觸的機會進行合影。王某某將這些匾牌、証書及與領導的合影通過懸挂在辦公室、制作成宣傳畫冊和網絡信息、刊登在自辦的《旺達報》上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制造出旺達公司實力雄厚、科技含量高、已被社會認可的假象, 誘使社會公眾向旺達公司投入資金。
案件查處
案發后, 公安部門於2007年初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陸續逮捕了王某某、申某、何某某、馬某某、謝某某等人,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某等被告人不服, 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 年3 月26 日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王某某從事集資活動后期, 在拖欠的集資款越來越多、生產不景氣的情況下, 明知公司經營利潤不可能兌現投資客戶的高額返利, 卻依然欺騙客戶, 繼續大量非法集資, 並任意處置集資款, 詐騙的主觀故意明顯, 構成集資詐騙罪。而申某、何某某等作為公司后期主要人員, 在明知不可能兌現投資客戶高額返利承諾的情況下, 仍然參與公司管理, 騙取集資款, 認定二人系王某某集資詐騙罪的共犯。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王某某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40萬元, 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50萬元,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90萬元; 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申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及罰金50萬元; 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罰金40萬元; 以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分別判處馬某某等人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並處罰金若干; 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罰金30萬。
案件警示
該案又是一出眾多非理性投資者被高額收益迷惑雙眼而釀成的悲劇。其實犯罪分子的伎倆並不怎麼高超, 王某某作為法人代表的旺達公司在集資前幾乎沒什麼經營, 只是到了2005 年1 月, 王某某才從集資款中支付50萬元, 將旺達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100萬元, 后又支付集資款400萬元, 將注冊資本變更為500萬元。所以, 在集資的前期, 旺達公司只是一個沒什麼實力的小公司,而王某某租地種仙人掌也顯然是做做樣子, 為從事犯罪活動遮目。但隨著集資活動的擴大, 已經沒有人在乎王某某宣傳的仙人掌項目是否屬實, 是否真的賺錢, 而隻在乎承諾給自己的回報能否兌現, 包括那些在網上參與傳銷活動的投資者, 在看不到實體仙人掌的情況下就進行投資, 可謂更加瘋狂。所以, 投資者其實已經不是在投資, 而是在賭, 因為隻要稍加了解旺達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 就可以了解真相, 但沒有人願意去直面事實。這些集體式的賭徒助長了犯罪, 最終被刺傷的是自己。小小仙人掌, 竟然刺傷了那麼多人, 實在令人深思。(選自《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