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質疑龍湖地產改變小區會所用途--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

業主質疑龍湖地產改變小區會所用途

2013年05月17日09:46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5月17日電 (記者 李彤)日前,有網友反映龍湖地產有限公司將單方面改變北京龍湖灩瀾山小區會所用途,引發業主普遍不滿。

    據了解,龍湖灩瀾山是龍湖地產進入北京的第一個項目,位於順義區后沙浴鎮。日前龍湖物業通知,已用作健身娛樂用途的業主會所將部分面積改為它用。業主代表張先生向記者提供的龍湖地產購房宣傳冊顯示,“龍湖·灩瀾山精心打造3500㎡國際水准會所,提供游泳池、健身房、便利店、特色餐飲等服務”。

    張先生表示,宣傳彩冊僅描述了會所的娛樂用途,並未告知未來還將有其它用途,並在開盤之際受到龍湖地產重點宣傳,成為業主購房時綜合考量的重要因素。“當初選擇龍湖地產是信賴企業‘善待你一生’的經營理念,現在看來是被‘煽呆一生’。”他認為,這種改變小區規劃僅進行“結果告知”的行為構成侵權。

    5月7日晚8時,北京灩瀾山庄園會所多功能廳人頭攢動,“龍湖地產還我會所,還我品質”的紅色條幅格外扎眼。上百名業主與龍湖公司相關負責人交涉,類似維權已有過多次。

    交涉過程中,北京龍湖地產客戶總監余飛表示,公司2007年就已對會所用途進行了規劃,目前是按照原計劃實施,不存在單方改變小區規劃的說法,並表示曾在售房處貼過公告。

    不過,業主對龍湖地產的說法並不買賬,均表示未曾見過類似公告,更多聽到的是工作人員對會所服務功能的介紹。業主認為,一切應以購房合同中對會所的描述內容為准,宣傳出現的問題隻能企業自己承擔。

    記者看到,購房合同附件《共用部分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中顯示,31#(現會所位置)為“公建樓”。北京中淇律師事務所萬方亮律師表示,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龍湖地產在其購房手冊和宣傳廣告中都標示31#為會所,描述足夠“明確具體”,開發商的許諾已構成合同組成部分,應當視為要約。如果開發商擅自改變會所用途,則違反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業主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北京龍湖置業有限公司在答復人民網採訪函中稱,“公司重視旗下開發並管理的北京灩瀾山項目部分業主就相關用房表達的關切,將積極協調各方對話”,但未給出徹底解決問題的時間和方法。灩瀾山業主代表張先生表示,業主們將通過正規渠道向順義區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維護合法權益。

(責編:李彤、曹華)

相關專題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