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探親假調查:深圳近七成人未曾休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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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根據規定,子女若不能經常看望或問候父母將屬違法。在“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的同時,我國也規定了單位應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是誰動了你的探親休假權?“常回家看看”何時不再“霧裡看花”?
● 廣州
沒假
沒法常回家
對於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人來說,並非是不想回家,而是假期太少,“連休假都保証不了,我怎麼才能常回家看看?”
廣州一項最新的調查結果顯示,之所以很少回家看看,四成網友是苦於“工作忙,有假無休”,三成多網友則因為“離家太遠,交通成本高”。能休一個寬鬆而安心的探親假成為不少職場中人的奢求。
其實早在32年前,為解決職工與配偶、父母長期分居兩地的探親問題,國務院出台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20天至45天的探親假。32年過去了,這一具有時代特色的“探親規定”從未進行過修改。
(李 瓊)
● 深圳
近七成人未休過探親假
深圳新聞網日前發起的網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近七成深圳人沒休過探親假。沒有足夠的假期成為很難“常回家看看”的重要原因。
● 烏魯木齊
年假
竟成探親假
“我今年有12天年假,正好利用這個機會去陝西看了父母。”近日,在市中泉廣場一家外企工作的鐘玲告訴筆者,她把公司給自己的年假當做探親假,回內地看了父母。
據悉,把年休假當做探親假,是目前很多企業操作的模式。“我們企業在春節前一周放假,可以休一個月。”新疆澤昌集團行政人事負責人汪波濤告訴筆者,雖然企業沒有專門的探親假,但是春節假期,除了一些特殊崗位外,都可以休息一個月,並發全額工資,不進行業績考核。員工完全可以進行探親活動。
實際上,探親假並不等同於年休假。此外,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王宗萍)
為啥沒法休假
●被全勤
中華英才網近日所作“誰動了我的年假”調查的結果顯示,逾半數人“被全勤”。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工作繁忙,年度任務難以完成和領導不予批准。盡管國家對年假有明文規定,但因為“必須工作”的原因,“被全勤”也就成了普遍現象。
跟領導不予批准假期正相反的是,有公司為避免支付員工那部分“薪”而讓員工強行休假。所以即便從工作崗位上“退”下來,又在家庭生活中上崗。他們雖然不是“被全勤”,卻是“被休假”。
另一種“被休假”,是沒有提前規劃好工作,假期前被壓縮成倍的工作累到抽筋,急躁緊張以至於胸悶氣短、肌肉酸痛、心跳過快,患上“過度換氣綜合征”。
(江 南)
●休假要規劃
優質假期不只是簡單的“量”加,貴在“質”選。白領張鵬宇特別珍惜每年10天的假期。他給自己在40歲前設定的假期目標是旅行,而且每次有一個主題。泰國的佛、瑞士的雪山、台灣的環島游……他下一個目的地是匈牙利和波蘭的草原。他認真地說,“我很專注在一個主題上,我才會全身心投入,關掉手機,不看郵件,投入到另一種語言、另一種飲食、另一種生活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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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本落實帶薪休假
中國政府網2月18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的通知》明確提出,到2020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綱要》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完善針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的休假保障措施。鼓勵企業將安排職工旅游休閑作為獎勵和福利措施,鼓勵旅游企業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給予旅游者優惠。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以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為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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