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分享國企紅利漸近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提高國企收益上繳比例,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專家認為,全民直接享受國企分紅比較困難,“錢收上來之后怎麼花”需更多監管
當聽到要提高國企紅利上繳比例的消息時,家住北京朝陽區的王女士喊了一聲“耶”。王女士目前在一家私企上班,她說,“有很多認識的人在國企工作,待遇都特別好,工作也沒有很辛苦。總覺得他們的待遇是我們普通老百姓的錢供出來的,心裡覺得不平衡。如果他們拿出更多的錢回報社會,我覺得心裡就會舒服一些。如果什麼時候,他們上繳的紅利,能像香港、澳門那樣,平均分給每個居民就更好了。”
王女士的說法或許未必公允,但近年國企員工的薪資待遇、國企紅利的去處等,屢被外界質疑。
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正式發布。《決定》指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專家認為,30%的上繳比例與國內、國際上表現良好的上市公司的分紅比例大致類似,在不影響繼續經營的情況下,國家股東得到比較合理的分紅。自2007年,央企率先開始按比例上繳每年收益之后,該比例曾經歷過兩次調整。
國企紅利上繳經歷多次改革
此前,國企員工待遇相對較高、上繳紅利比例過低,招致民間對提高國企上繳收益比例的呼聲越來越高。有學者甚至提出,國有企業應該將全部利潤納入公共財政或者社會保障體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企業制度研究室副主任余菁日前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此次《決定》要求在2020年,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至30%,可以說是對民間呼聲的回應。
資料顯示,國企紅利上繳,經歷了多次改革。
計劃經濟年代,國家統分統銷,國企利潤全額上繳。1983年開始,對企業實行放權讓利,要求把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放到一個公平競爭的地位上,於是開始實行利改稅。此外,國有企業又加上調節稅,一戶一率,實際上是變相的利潤上繳和留成。此后,又經歷了價、稅、財聯動,企業經營承包制,稅利分流等改革。
1993年頒布的《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對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劃分,應該上繳國家的部分採取稅的形式,並按照統一的稅率征收,剩余部分全部歸企業所有。這份文件也明確規定了“要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后利潤上繳的分配制度”。
1994年,國企開始了長達13年不向政府支付紅利的歷史。當時,國家開始實施分稅制改革,考慮到當時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由撥款改為向銀行貸款、還本付息由企業負擔,再加上國企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作為階段性措施,暫停向企業收繳利潤。企業應上繳的利潤全部留在企業,用於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此后,國企改革不斷突破,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社會負擔發生巨大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關於國有產權和國有產權收益的認識逐步完善,相關部門認識到,國有企業應該像其他企業一樣,恢復為投資者(國家)分紅。
2006年2月,世界銀行在北京發布了一份題為《國有企業的分紅:原因、金額以及支付給誰?》的研究報告,指出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的大多數國有企業都不向政府分紅。而在其他國家,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重要股東,通常會像其他股東一樣從企業那裡獲得紅利。
2007年12月11日,財政部會同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央企率先按比例上繳利潤。《辦法》規定,央企國有資本收益將按“適度、從低”原則,分三檔上繳財政部。其中,石油石化、電信、煤炭、電力、煙草五個行業的上繳標准為稅后利潤的10%,科研院所和軍工企業三年內暫時不上繳,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標准上繳紅利。紅利新政的推出,意味著1994年以來國有企業連續13年不向政府分紅的歷史正式結束。
提高紅利上繳比例呼聲漸高
從2007年至今,提高國有資本、特別是央企的利潤上繳比例,呼聲漸高。
2012年,全國政協委員、國資委原主任李榮融在兩會期間表示,對於兩會期間一些政協委員熱議的“提高國企紅利上繳水平”表示贊同,並指出在確保連續性的前提下,可將國企上繳紅利佔利潤的比例逐步提升到20%、25%。
同年,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建議:將國有企業收入分紅比例提高到50%左右,投入到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益領域,緩解公共服務投入資金的短缺。
與此同時,許多央企的負責人則認為,在正常經營之外,目前的上繳比例已經很高。企業在巨額納稅的同時,還在國家需要時,做出“無償”貢獻,需要為國計民生進行更多的前期開發和投入,相當於在繳納“隱性紅利”。他們認為,央企已經沒有必要再繳納更多紅利。
對此,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認為,“隱性紅利”是講不通的。國有企業作為全民所有,在國家需要時,就應該做出非常貢獻,而且這部分也都納入了經營成本,或者得到了財政補貼。
事實上,上述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分類和比例已經經歷了兩次上調。分析認為,政府對提高征收國企紅利的決心一直都在。
政府公開資料顯示,今年年初,收取比例分為五類執行,比例分別為20%、15%、10%、5%以及暫不上繳。
此次《決定》指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
2008年來央企紅利5%用於民生
國企紅利上繳后,資金去向成為另一個被關注的話題。
自2008年開始收取央企收益之后,大部分紅利用於國有資本本身。新京報記者據國資委數據粗略計算,從2008年央企恢復分紅以來,共繳納紅利約4678億元,用於社保等民生類支出部分共約246億元,約僅佔總分紅金額的5%。
其余的絕大部分,用於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點中央企業新設出資和補充國有資本、支持特大自然災害中損失較重的中央企業災后恢復重建、推進中央企業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等。
此次《決定》提出,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將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王女士所希望的國企上繳紅利可以像中國香港、澳門那樣,每年向所有居民發放等額紅包,是否能實現?
專家認為,全民直接享受到國企分紅的實惠比較困難。更多地,是需要讓“全民”這個股東來監管這些國有資產收益分紅是否將更多的部分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文宗瑜表示,發達國家沒有這麼多國有企業。但國際上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比例較高,他們的公營企業,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都可以進入,但需要進行嚴格的國家審計,信息要公開,還要公平競爭。
國資研究專家、上海天強管理咨詢總經理祝波善認為,理論上,紅利上繳比例的提高,老百姓會得到實惠。但這會牽扯到復雜的行政管理體制。錢收上來之后,怎麼花,拿去做了些什麼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包括給國有企業、給社保,都需要更好的監管體系。
他認為,今后國有資本紅利需要進行分類監管。部分處於行政壟斷地位的央企,不應該過多地追求盈利,甚至可以要求它不盈利。如果它的利潤低下來了,對整個社會都是有益的。另外也要注意,30%的紅利上繳在推進過程中,不能追求指標的一步到位。因為在現有的國資監管體制之下,央企可能會加大砝碼將任務攤派到下級單位,有的下級單位可能無法承受。
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多次改革
1983年開始
實行利改稅,相當於變相的利潤上繳和留成。
1993年
決定國企利潤應該上繳國家的部分採取稅的形式,並按照統一的稅率征收,剩余部分全部歸企業所有。
1994年開始
實施分稅制改革,國家暫停向企業收繳利潤。企業應上繳的利潤全部留在企業,用於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2007年12月11日
央企率先恢復按比例上繳收益到財政部。結束了1994年以來國有企業連續13年不向政府分紅的歷史。
2011年起
央企上繳比例改分四類,比例分別提高至15%、10%、5%和暫不上繳。
2013年起
央企上繳比例改分五類,比例分別提高至20%、15%、10%、5%和暫不上繳。
2013年11月15日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2020年前,國企紅利上繳比例提高到30%。
B04-B07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趙嘉妮
(原標題:全民“分享”國企紅利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