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率市場化大事記
1996年 放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由拆借雙方自主定價。
1997年 啟動銀行間債券市場﹔放開債券回購和現券交易利率。
1998年 國開行首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市場化發債﹔央行改革貼現利率與再貼現利率的生成機制,放開貼現與轉貼現利率。
1999年 國債發行開始採用市場招標形式﹔央行批准中資商業銀行法人與中資保險公司法人試辦自定利率的大額定期存款﹔連續三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
2000年 放開外幣貸款利率:對於大額外幣存款利率,金融機構可與客戶協商確定。
2002年 統一中、外資金融機構外幣利率管理政策。
2003年 允許商業銀行農信社開辦郵政儲蓄協議貸款,放開英鎊、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幣小額存款利率管理,對美元、日元、港幣、歐元小額存款利率實行上限管理。
2004年 再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繼而完全放開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上限﹔放開小額外幣存款2年期的存款利率下限,保留上限。
2005年 放開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債券遠期交易正式登陸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2006年 計劃建立報價式的中國貨幣市場基准利率SHIBOR﹔明確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的有關事項﹔正式開始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
2007年 SHIBOR投入運行。
2013年 取消貸款利率下限,至此貸款利率實現完全市場化。
■ 影響
●《決定》: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
影響:小王去銀行存錢時有了更多的選擇,哪家銀行存款利息高,他就選擇哪家﹔
小王可選擇的銀行產品更加多元化。銀行必須要給小王提供更個性化的產品服務,滿足他投資或儲蓄的需求,才能贏得他的存款﹔
如果小王是中小企業老板,他未來可能會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
●《決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影響: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銀行允許倒閉。小王的銀行儲蓄可能隻能拿回本金,存款利息不一定在保險范圍內。同時,銀行理財產品等投資產品並不在保險范圍,這意味著小王不能把銀行理財產品當做保本的高息存款,而要自己承擔投資風險。
●《決定》: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
影響:如果小王是“土豪”,還可以發起或參股民營銀行,打破國有銀行壟斷。
●《決定》: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影響:如果未來資本項目開放,海外投資可能會逐漸放開,小王就有了更多投資渠道,不用非得買房買股票來使財產保值。
■ 相關
存款保險制度有望明年推出
作為利率市場化的重要配套措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啟動也在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
自1997年央行開始著手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以來,該制度已醞釀了16年。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該制度遲遲未建立既有各銀行及各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問題,也與利率管制有關,“如果利率不市場化,現有銀行被擠出市場的概率非常小,即使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可能發揮作用。”
我國銀行業曾經長期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依托國家信用和政府信用所提供的隱性擔保進行經營。經營困難的銀行退出市場,國家多採用行政指令托管、接收的方式,而沒有建立在市場原則基礎上的退出形式。
央行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3》中表示,在存款保險制度缺失的條件下, 國家實際上承擔了隱性的擔保責任,容易導致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機制弱化,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
對於下一步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央行行長周小川在《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要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有限賠付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機制,建立事前積累的基金。
郭田勇預計,存款保險制度最晚將於明年上半年推出,建立后將有利於進一步開放銀行業准入,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后顧之憂。考慮到目前我國居民在銀行實際存款的平均水平,他認為未來存款保險對單個儲戶的賠償上限應在20萬至50萬元的區間內。
■ 名詞解釋
存款保險制度 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合建的保險機構。通常是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其中有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記者 沈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