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租賃住房之外,多地已有試點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近日被重提,並被冀望成為解決夾心層居民住房難的一種嘗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近日在接受採訪時表達了上述觀點。不過業內專家則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多有爭議,要實現上述政策意圖,制度設計還需要細致和完善。
記者了解到,共有產權保障房已在德州平原試點,廉租住房申請群體,支付60%房款可購80%的產權。共有產權保障房房價約為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格的一半。
平原試點的共有產權保障房明確,申請人交足60%房款后,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証》,權証“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字樣。共有產權住房在5年內不得轉讓、繼承和抵押,5年后可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與廉租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縣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房屋可以轉讓,也可以由縣政府優先回購。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也在淮安、上海、甘肅等多地試行。其中上海共有產權保障房政策約定,政府佔30%—40%的產權,60%—70%的產權歸個人。
平原縣房產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稱,共有產權保障房試行能緩解地方政府籌建保障住房的資金壓力。
不過各地試行的共有產權保障房也引來多方爭議,不少人擔憂將廉租房變相出售可能會導致公共資源分配不公。有人認為,廉租房是保障房的一種,是政府主動讓利並動用了公共資源的結果,如果允許購買和5年后出讓獲利,實際上是在用這種方式將公共資源套現獲利,容易造成社會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