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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最大傳銷案6年誘騙6萬余人 10億傳銷資金到案不足3億

2013年12月31日08:39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手機看新聞

  東方IC圖

  黃浦法院判決家帝豪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同時,在家帝豪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11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不等

  短短6年,飛速發展代理商6萬余人,范圍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高達10.9億元,這樣的神話出現在“知名企業家”曹建華和他的家帝豪公司身上。

  12月24日,這起上海有史以來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傳銷系列案在黃浦、虹口、寶山、閘北4家法院同時宣判,共計案件51起,涉及1家被告單位、79名被告人,被告人中有11人為上海家帝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家帝豪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另68人為組織、領導傳銷人員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代理商。

  消費養老誘惑

  現年63歲的曹建華於2004年5月注冊成立了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此后公司幾易其名,分別於2007年7月更名為上海家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家帝公司”),2010年6月25日又更名為家帝豪公司。

  2007年起,曹建華通過旗下一個名為“我愛我買”電子商務購物平台,以推銷網站銷售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5000元或者1萬元的商品套餐獲得加盟資格,並按照推薦發展加盟的先后順序組成上下線關系,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不斷發展他人參與此活動。兩年后,工商部門對家帝公司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80萬元。

  然而,這並沒能擋住曹建華繼續發展“事業”的腳步。2010年,曹建華推出“消費養老”項目,以消費積分、消費養老計劃、聯盟商家、期權計劃等概念來吸引人,先后以家帝公司和家帝豪公司名義繼續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代理商。實際上,這次代理商的模式與2009年之前基本相同。

  據統計,家帝豪公司自2007年至今,在全國31個省市共計發展代理商6萬余人。2009年11月24日至案發期間,公司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共計10.9億余元。

  包裝推廣誤導

  2011年8月,家帝豪公司與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260萬元的保單,參加簽訂的泰康公司工作人員回憶:“曹建華講是為了以后用於代理商參加‘消費養老’所得的養老金,存入其公司起到一個擔保作用,讓代理商安心的同時讓更多的人願意參加‘消費養老’項目。”但是,泰康公司很快發現家帝豪公司對外宣傳與事實不符,遂在3個月后對該份保單作了撤保。

  值得注意的是,家帝豪公司曾大肆在媒體上宣傳上述這份保險協議,但對於撤保的事實卻沒有在同等范圍內發布。

  為了讓“消費養老”項目得到更多人的信任、在全國范圍內發展更多的代理商,家帝豪公司及曹建華用盡包裝和公關手段:首先,以創新電子商務模式出現、並打著“養老”的幌子,在多家知名媒體宣傳並在網上轉發所謂的“正面報道”﹔其次,組織專家召開研討會,以大量機構與學者的“參與”來提升自己的影響力。實際上,無論是機構的培訓還是主流媒體的報道,都是對“消費養老”模式的討論,而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兩者之間完全是兩回事。

  正是在這極具迷惑性的包裝下,披著“養老”外衣的傳銷漸漸讓“追逐暴利”的個人失去了判斷力,紛紛投入其中:1959年出生的趙某加盟家帝豪成為其代理商,發展人員多達1萬余人,趙供述“我加盟家帝豪主要就是看重返利制度,就是通過發展代理商可以獲取返利”﹔初中文化的龔某也是代理商之一,她知道家帝豪公司從事傳銷活動,也知道公司此前被處罰過,但她覺得“公司只是被行政處罰,后果不是很嚴重”。

  8.1億元無蹤影

  在這次家帝豪傳銷系列案中,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實質上來源於加盟者繳納的費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經營利潤,公司收取的資金10.9億余元並未用於所謂保值、增值的消費養老項目,而是大多用於曹建華等高管的個人花費、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

  其中,4000余萬元被轉入曹建華夫妻個人証券賬戶、4000余萬元被曹建華用於個人購房、700余萬元被曹妻在案發后轉入朋友賬戶,市場部經理項萍獲取分成2400余萬元、市場部副經理方伯年獲取700余萬元,眾多公司代理商個人也獲取了從數萬到百余萬元的返利。

  如今,家帝豪公司賬戶內僅剩2.8億余元,僅佔收入金額的1/4,已呈資金鏈斷裂之勢,一旦家帝豪公司眾多底層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運營將難以為繼。

  昨天,黃浦法院判決家帝豪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同時,在家帝豪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市場部經理、財務經理、結算部主管、技術總監、企劃部經理、教育培訓部副主管等職務的曹建華、楊文斌、項萍等11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不等,並處罰金1000萬元至5000元不等。其余68名代理商被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00元至180萬元不等。

 

(責編:喬雪峰、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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