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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龍蝦館收銀台挂“長沙很行”招牌 長沙銀行訴其侵權

胡瀟予

2014年07月15日13:06    來源:湖南紅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長沙龍蝦館收銀台挂“長沙很行”招牌 長沙銀行說不行

  7月14日,湘江中路,老長沙龍蝦館的收銀台上有個“長沙很行”的招牌。圖/記者陳正

  本網訊 “我們是‘長沙很行’,又不是‘長沙銀行’。”昨天晚上7點,湘江中路的“老長沙龍蝦館”的文老板顯得十分頭疼。讓文老板頭疼的原因是,長沙銀行因質疑“老長沙龍蝦館”的收銀台使用其銀行類似商標,涉嫌侵權,向“老長沙龍蝦館”發去了一封律師函,要求其馬上拆除收銀台上“長沙很行”的招牌。

  在“老長沙龍蝦館”門口,挂著紅底白字的“長沙很行”標識,以及類似銀行櫃台的收銀台,的確跟長沙銀行有幾分相似。不過中文字體以及下面的“good of changsha”的英文,都顯示出老長沙的冷幽默,文老板和伙計們並未覺得有什麼不妥。

  文老板說,“老長沙龍蝦館”開了兩年多,一直主打的就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老長沙”風格。“長沙人都特別懷舊,當時幾個長沙朋友發現隨著城市的拆遷,老長沙留下來的記憶越來越少,於是就萌生了開個懷舊餐館的念頭。”文老板說,餐館裡的桌椅都是他們當時去鄉下收的老凳子,包括包廂的名稱也是“劉爹爹屋裡”“細舅媽屋裡”等小時候親戚鄰居家的親切叫法。

  記者從長沙銀行發去的律師函看到,長沙銀行在2010年注冊,商標注冊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36類銀行、金融服務。長沙銀行認為,“老長沙龍蝦館”未經長沙銀行許可,擅自在餐館內收銀台招牌上使用“長沙很行”,屬於在相同和類似服務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57條的規定,並敦促對方在收到律師函后3日內立即撤除相應含“長沙很行”字樣的招牌,否則將依法採取行動。

  為此,記者昨晚致電長沙銀行的代理律師事務所,一位值班律師表示,長沙銀行認為“老長沙龍蝦館”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對長沙銀行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要求他們拆除的態度很堅決,不會改變。

  文老板覺得,老長沙主題餐館,就是要體現老長沙特色,給老長沙人帶來一些好吃好玩的體驗,長沙銀行的做法未免太死板。

  目前文老板也在咨詢相關律師,如果真的涉及侵權,他表示:“按法律規定,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律師觀點]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前六項侵犯商標專屬權的情形法律都做出了明確描述,本事件情況明顯不符。唯有第七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兜底條款可能適用本案。

  但就李健律師個人觀點,本案兩主體一飲食一金融機構,肯定不屬於類似商品﹔而“長沙很行”四字商家也未必作為商標來使用。最為關鍵的是,依據立法精神和當前社會價值觀,可以推斷商家該行為目的並非借此進行不法牟利,而更多的是出於娛樂大眾的友善心理。因此希望商標持有人能寬容妥善地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此事。

  [相關法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

(責編:孫博洋、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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