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7月29日電 (賈興鵬)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日前簽署國土資源部第59號令,發布《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制度,促進地質環境監測組織實施、監測網絡建設和監測成果應用等制度化和規范化。據悉,《辦法》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地質環境監測的管理主體,主要承擔7個方面責任,《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據悉,為保護地質環境,保障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國土資源部組建以來逐步加強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組成的地質環境監測體系,開展了地質災害、地下水、礦山等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監測成果。但是,由於目前沒有專門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地質環境監測管理進行具體規定,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實踐中還存在地質環境監測機構不健全、監測網絡不完善、監測行為不規范、監測設施保護不力等問題。
因此,亟需在總結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辦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制度,促進地質環境監測組織實施、網絡建設和成果應用等制度化和規范化。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強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規范地質環境監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土資源部在總結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姚義川表示,《辦法》的出台是繼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以來地質環境管理領域的又一件大事,標志著地質環境保護工作邁上了一個新台階。《辦法》將主要發揮4個方面作用:一是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制度體系,規范地質環境監測行為﹔二是充分發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在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中的主體作用﹔三是加強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保護和信息系統建設,提高地質環境監測能力﹔四是提高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支撐和保障能力,輔助政府科學決策和職能履行,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據了解,《辦法》共33條,規定了地質環境監測的目的依據、定義、原則、主體、要求、組織實施、適用范圍、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包括:加強地質環境監測管理的目的和依據﹔地質環境監測的定義和《辦法》的適用范圍﹔地質環境監測的原則、主體和主管部門﹔地質環境監測規劃的編制主體層級劃分、內容以及與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等內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職責分工以及上下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之間的關系﹔對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有關能力要求和技術要求﹔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的組成要素和建設標准﹔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保護和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或者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時的有關規定﹔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地質環境預警預報制度以及預警預報的有關程序﹔地質環境監測資料逐級報送制度以及地質環境監測資料服務制度等。
針對地質災害監測、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地質遺跡監測以及其他相關地質環境監測,《辦法》提出,地質環境監測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科學規劃、群專結合的原則。其中,自然地質環境監測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影響的地質環境監測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包括地質環境監測現狀、需求分析、規劃目標、規劃原則、監測網絡布局、重點監測工程、經費預算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的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將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對在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辦法》強調,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和技術規范組織建設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監測網絡由地質環境監測點、地質環境監測站和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組成。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能力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應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不得妨礙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正常使用。
此外,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制度以及地質環境預警預報制度,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及時公布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
最后,姚義川還表示,《辦法》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地質環境監測的管理主體,主要承擔以下7個方面的責任,即組織編制地質環境監測規劃﹔保障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等經費投入﹔組織建設地質環境監測網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保護﹔建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和地質環境預警預報制度﹔組織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報送地質環境監測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匯總和分析﹔對地質環境監測規劃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保護和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等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