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票被收取20%服務費,律師董正偉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據,起訴對方。記者昨日獲悉,經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國家鐵路局敗訴,被判對原告公開這份政府信息。
原告要求公開成本遭拒
董正偉起訴稱,2013年12月7日,鐵路總公司對外宣布,2014年春運期間,鐵路部門對因旅客原因辦理車票改簽,且改簽后車票的乘車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時按票面票價的20%核收退票費。
董正偉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就此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但2014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被訴答復,內容為“根據國家鐵路局的職責,您所申請公開的‘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屬於國家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據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鐵路局原答復被判違法
一中院曾於7月23日和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答辯中,被告則稱原告的要求不在公開范圍內,且根據相關法律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了原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並於2014年4月22日作出被訴答復,告知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被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同日,被告以挂號信的方式將被訴答復送達給原告,原告不服起訴。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范圍的,應該公開。根據國家鐵路局的職責,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屬於被告公開的項目。
據此,對於被告給原告的原答復行政違法,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判決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進行調查、裁量,對原告的申請重新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