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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APEC長假上班沒有加班費

解麗

2014年10月11日04:06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專家:APEC長假上班沒有加班費

  APEC期間的放假屬於臨時性質,並非法定節假日。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對於這類臨時放假,目前並沒有形成一個具有法律效應的通行政策。勞動問題專家表示,此次企業如自行選擇放假,應照常支付工資,而對於不能放假的員工雖然不存在加班費,但應考慮給予上班員工一定補助。

  據悉,此次北京市臨時在11月APEC會議期間放假,並不屬於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范疇內,它只是地方政府將這個放假的方案上報中央政府后,由中央臨時決定批准的。而對於這種臨時放假,還沒有形成一個具有法律效應的通行政策。

  對於由此次放假可能衍生的加班費問題,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客座教授、勞動問題專家梁智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隻有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才有通常所說的150%、200%、300%的加班費,一般針對的是企業員工。而此次放假適用於在京中央和國家以及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而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放假,“也就是說,把具有勞動關系的絕大部分人排除在了必須放假的范圍,加班費一說就無從說起了。”梁智說。

  梁智詳細解釋道,國家機關公務員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之前也取消了加班費一說﹔而對於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絕大多數都是編制內的人員,與單位是人事關系,主張加班費欠缺法律依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際上是企業化管理,等同於企業,按企業標准論。

  對於企業,屬於自願放假。如果企業決定不放假,員工就應照常上班,不能視為加班,自然就沒有加班費﹔如果企業決定放假,應將公務員放假作為參照,正常的做法是放假期間的工資照發,而不能就此扣除期間工資,“一是放假並非員工個人原因﹔二是從善待勞動者的角度來看。如果扣除工資,勢必影響員工情緒,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梁智提醒企業。

  如果企業放假又需要部分人員上班,那這部分人是否能拿到加班費呢?梁智指出,這部分人也無法拿到法律支持的加班費。“可能上班的人會覺得有失公平,但如果給加班費被迫放假的員工也會覺得自己喪失了賺錢的權利。趨於公平的做法是,企業可考慮給予上班的員工一定的補助,而不用非糾結於法律規定的150%、200%、300%的加班費。”梁智說。

  據了解,本市在2008年8月8日時也曾臨時放假一天,當時的放假范圍就包括了企業。對此,市相關部門就明確要求對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要求,於2008年8月8日放假的企業勞動者,企業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對於確因工作需要,企業不能安排勞動者在8日當天放假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梁智表示,鑒於這種臨時性假期增多的可能性,在勞動相關法律的修改中應將其考慮進去,以保証勞動者的相關權益。

(責編:趙超、李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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